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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9 15:34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电力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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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发布使得电力安全生产有了自己的法规。
复杂性需专门制定法规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专家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公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在公开解答《条例》相关内容时同样表示,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
上述负责人表示,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电力安全事故分四个等级
《中国能源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又非常具体,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
《条例》对特别重大事故的判定是,对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和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对上述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
明确处罚电力事故金额
《中国能源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件程度不同处以10万—50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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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宣贯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局职工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自觉性,9月23日下午,满洲里供电局开展《条例》宣贯学习活动,掀起了学习和普及《条例》的高潮。全局职工在安监科负责人的讲解下,认真地对《条例》进行逐条学习领会。通过深入学习《条例》及释义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掌握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的应承担的责任,进而提高了全局职工的遵章守法意识,营造电力安全生产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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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教培训健全法治环境国家电监会举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培训会9月8日,国家电监会在北京召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会。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条例》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以此为契机,强化电力安全宣教培训,健全电力安全法治环境,全面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史玉波指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不同于以往的电力事故调查处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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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安徽涡阳供电公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上,与会人员在相关业务人员的带领下逐条对《条例》进行学习,同时对照《条例》分析梳理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会议提出,公司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认真查找各类安全生产的危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据悉,为将《条例》内容落实到生产一线、落实到生
9月13日,安徽涡阳供电公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上,与会人员在相关业务人员的带领下逐条对《条例》进行学习,同时对照《条例》分析梳理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会议提出,公司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认真查找各类安全生产的危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据悉,为将《条例》内容落实到生产一线、落实到生
从9月1日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国家总理温家宝于7月7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99号国务院令,公布本《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分别明确规定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8月中旬以来,兴安电业局送电工区要求各班组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严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行力。一是重新修订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二是认真梳理现有电网薄弱环节,加强电网动态风险分析,全面落实预
7月7日,国务院第599号令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力生产事故监管作出了重大调整,对电力企业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责任要求。如何落实《条例》要求,增强安全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筑牢企业安全堤防,是今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防范电力安全事故,筑牢企业安全堤防,必须了解《条例》的制定背景,增强安全工作有效性。2002年12月29日,网厂分开电力体制改革实行,我国电力工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也随之发生相应改变。2003年12月5日印发
提升电力安全监管水平护航电力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十四五”收官之年的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以下简称“电力安全监管司”)深入总结2024年电力安全监管成效,主动谋划2025年电力安全监管思路,以电力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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