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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公布 经济发达地区承担节能任务偏重

2011-09-21 08:55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十二五节能减排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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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全国31个省市的节能目标。“十二五”时期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为16%,全国各地区节能指标在此基础上下浮动,从10%至18%不定。

“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8%的地区有: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天津;下降17%的有:山东、辽宁、河北、北京;下降16%的包括:陕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河南、江西、福建、安徽、黑龙江、吉林、山西;下降15%的地区有:甘肃、宁夏、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海南四地区的下降指标为10%。

从上述指标分配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承担的节能任务相对重一些。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杨宏伟曾就此问题表示,经济总量大、能源消费总量多的地方自然承担的节能责任也大。中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从每个省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最后的指标。“新疆的‘十一五’节能目标没有完成,在‘十二五’,考虑到其节能的潜力和能力,节能的指标有所调整。”杨宏伟表示。有专家表示,制定节能目标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会纳入考虑范围。

国家发改委公告称,“十一五”期间,除对新疆另行考核外,全国其他地区均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有28个地区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目标较多的十个地区分别为:北京(超额32.95%,下同)、天津(5%)、山西(3%)、内蒙古(2.82%)、黑龙江(3.95%)、福建(2.81%)、湖北(8.35%)、广东(2.63%)、重庆(4.75%)、云南(2.41%),其中北京、湖北、天津分别超出目标6.59、1.67、1个百分点。海南“十一五”的节能指标为12%,最后超过完成,节能完成12.14%。

据了解,为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我国将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监测方法及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着力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

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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