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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1-12-15 11:31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关键词: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电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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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价格调控政策,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煤价大幅上涨对发电企业影响较大。为此,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煤价格调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精神,切实加强自律,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四、优化煤炭运力配置,保障重点用煤需求

(一)供需双方重点合同签订结束后,煤炭产运需各方要主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运力落实工作。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做好运力配置工作,并以框架意见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情况和新增能力确定运力配置。

(二)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购销合同,各铁路局要及时确认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确认承诺运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运力衔接工作。

(三)煤炭运力配置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节能减排搞得好、合同兑现率高、装车运输条件好的大中型企业倾斜。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等用煤需求。对煤炭供需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运力上给予优先安排。对重点合同兑现率极低的企业核减运力。

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全面完成衔接各项任务

(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国家电网交易中心,根据煤矿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需求实际情况,对供需双方签订的经铁路、港航企业配置运力的重点电煤合同进行核实,并提交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

(二)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有悖于衔接政策,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明显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三)产运需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监管职能,对重点电煤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有关地方、部门、行业协会和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附:2012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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