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水电水力发电政策正文

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2012-01-06 18:12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水电水电开发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规划变更审查及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在实施范围、梯级布局、开发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该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查和报批水电规划报告及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对水电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补充论证和跟踪评价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2月27日公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电查看更多>水电开发查看更多>国家能源局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