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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脱硝关键在成本分摊 公共财政应参与

2012-02-09 11:20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火电厂脱硝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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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海说:“从电力和环境的利益相关者层面来分析,脱硝成本分摊的利益主体有三类,包括电力生产者、电力消费者、环境受益者。与之相对应的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有三条,即污染者付费原则、消费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想均衡三者关系、权衡三项原则,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基本要求和电力消费弹性系数来决定三个成本分摊主体的分摊空间各为多少。”朱四海认为,目前承担成本的主要是电力消费者和电力生产者,受益者尚未承担。而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应该是由受益者也承担一定的成本。这就需要作为税收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主导者的政府支出公共财政,代表环境受益者———全体民众来承担成本,推进环境治理。现在的制度设计没有体现出受益者付费这条原则。这是需要进行调整的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是烟气治理的主要收益之一,因为大气环境本身属于公共产品,其消费具有外部性,这就需要由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公共财政支付。单纯的电价补贴等于将脱硝成本的大部分转移给了电力消费者,而作为受益者的全体民众没有参与成本分摊。

保证分摊份额的合理性,这是今后需要研究和改进的部分,通过它的完善来解决火电企业的负担也更加公平有效,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过渡性措施治标却不治本

当前0.8分/千瓦时的脱硝补贴肯定不会补足脱硝成本的,从理论上说,它有利的方面是可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脱硝设备运营效率。但是这点在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首先,已经安装好了的脱硝设备,如果有了新技术就拆下旧设备,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浪费。

有的专家认为,可以通过环境空间的产权化来实现一种依靠市场手段调节的状态。

而朱四海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手段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环境空间很难界定所有者,排放空间资源化打包拍卖非常困难。其次,排污权交易体系并不成熟,相关的环节尚处于缺失状态,而且建立起来的难度相当大。再次,我国许多城市本身的排放能力超过了环境的消化能力,这就决定了即便有 了这个理论性的市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现它的可能性也很有限。许多城市的脱硝只能依靠治理,在这种条件下,构建排污权交易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朱四海说:“在过渡期间,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适当缓解脱硝的成本压力。

比如,脱硝设备的投资比较大,运行成本也很高,而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抵扣的,如果多提折旧成本,在所得税缴付之前抵扣得越多,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越少,这可以有效降低脱硝系统的运营成本。”“再比如,脱硝系统的资本金80%左右是依靠信贷资本或者其他金融资本转化成产业资本的。这就为金融政策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性,因为它是为免税、低税、低息等杠杆作用留有空间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过低,而脱硝治理的成本相当高,大概是排污收费标准的十余倍,这对脱硝治理必然是不利的。朱四海告诉记者:“由于有些发电机组安装了脱硝设施,有些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激励发电企业安装脱硝设备,可以增加安装了脱硝设备的发电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因为这样可以为发电厂带来边际利润的增加,以鼓励发电企业使用脱硝设备。”“但是这些操作层面上的措施效力毕竟是有限的,成本在各主体间的利益均衡才是解决脱硝问题的关键。”朱四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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