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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标准滞后 处罚无据方式单一

2012-02-10 11:20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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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是国家赋予电力监管机构的神圣职责。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检查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山东电监办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在长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实践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查程序和方法。通过近几年的检查实践,既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也发现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标准滞后处罚无据方式单一

一是电力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相对滞后。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已执行近20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现在各大电网公司、发电公司、独立发电企业分别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的安全规程标准,这些规程标准相对独立,不统一,而对国家层面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贯彻和执行越来越弱化。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没有相对权威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作为检查标准依据,给标准化、规范化检查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多困难。

二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目前,电力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中仅设立了3个处罚项目,均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设定的,具体管理部门为电监会大坝中心,执法主体为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在安全监管领域没有行政处罚项目,缺乏刚性执法手段,使得每次检查仅仅采取“检查-通报-督促整改”的单一手段进行,没有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后续措施,使工作陷入被动。因监管机构对相关问题只能采取通报、督办等方式要求企业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进行处罚,也使得部分企业对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被动应付检查,整改措施不落实等现象,影响了安全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检查人员有限,检查方式较为单一。目前,电力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检查手段是现场检查,由于一线派出机构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经费紧张,而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点多面广,现场检查只能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检查时间短,覆盖范围小,难以对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也难以对企业整体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诊断,检查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检查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电力监管人员来自不同的行业,部分监管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还不够熟悉,检查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检查经验还需要进一步丰富。监管检查所聘请的专家一般由电力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组成,由于安全专业技术更新较快,使得部分退休专家在有些方面不能完全满足检查工作的要求;而个别在职专家站在电力企业角度,在检查中存在敷衍应付心理,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回避或者大而化之的态度,影响了检查工作的质量。

五是检查成果的转化运用不够。在安全检查中,虽然每次都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共性的问题,结合日常工作督促企业整改,但往往由于工作任务的转移,对问题的分析还不够深入,对成果的转化运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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