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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电站2号机组安全壳辐射过强 核电安全成核电重启阻碍

2012-03-28 08: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福岛安全壳辐射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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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监管缺乏独立性

NRDC的这份建议指出,核电的安全不仅要有先进的核电安全技术,还要求核电工业自身能够在核电站选址的安全、管理运营的安全、抵御外部事件的安全、紧急事故处理的安全、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此外,还必须有一套与现行核电发展相适应的、独立的、权威的、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基础来保证核电发展和核能利用的安全。

我国在推进核能利用的过程中,重视核安全问题,先后加入了有关核能安全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努力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管以及核事故应急体系。

特别是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要求立即组织对中国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暂停审批新的核电项目等。

但随着中国核能利用和核能技术的发展,核安全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监管难度也日益加大,已经不能与目前中国核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调查显示,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家能源局增设了核电司。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在原来一个司的基础上拆分为三个司,包括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6个辐射安全监督站,核安全监管人员增加到近千人。与此同时,国防科工局也新增设核应急司。

但除了人员编制和经费增加之外,中国的核电安全监管在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仍维持原来的管理架构,难以应对核能利用迅速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据记者了解,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以后,中国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两家,一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职能。另一家是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工局,负责除核电之外的核燃料循环、军工核设施管理和国家核事故应急。核安全的监管和环境政策部门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环保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由环保部的原核安全管理司(2011年年底拆分为三个司)承担具体工作。此外,核行业的管理和协调还涉及到科技、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铁路、民航、军队等其他部门。

李晶晶说,与其他核电大国相比,中国的核能行业和核技术利用政府管理部门设置较为复杂,职责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清的问题,管理效率亟须提高。

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唐应茂教授认为,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独立性主要指的是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监管机构的文化独立性。核电监管机构的职能应有明确划分,除核电以外,放射性物质管理、核电设施进出口也在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内。

唐应茂认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在法律上给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威。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对颁布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必须要有强制的实施力,否则将等同虚设。

据记者了解,针对中国核监管存在的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曾经指出,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不是一个完整实体,组织构架不清晰,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和对监管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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