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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电站2号机组安全壳辐射过强 核电安全成核电重启阻碍

2012-03-28 08: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福岛安全壳辐射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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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加强核安全立法

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规的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李晶晶说。

据介绍,目前我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我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使立法进展非常缓慢。核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更高位阶的权力机构组织协调,也是阻碍《原子能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些其他相关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了,难以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工业格局。

围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这一目标,记者了解到,今年环保部、核安全局将完善核安全许可证管理,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设立第三方核责任险。

“目前中国从事核能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潜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杨富强介绍,虽然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但是如果发生像福岛那样大规模的核事故损害,各类生命财产、环境损失等赔偿将是天文数字,远远高于国家提供的最高额度的财政补偿,不能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杨富强认为,如果对于核事故赔偿有专门的基金来源和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核事故,赔偿的时效性将会大大提高。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0.026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认为,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核安全基金,用于做核损害赔偿的补充。核安全基金应由第三方管理,实行审批、支出两条线。第三方管理机构要保证用于赔偿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更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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