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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页岩气遭遇补偿费

2012-04-16 14:14来源:华夏时报关键词:页岩气石油天然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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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页岩气事业刚刚开始酝酿,就遭遇了国土资源部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

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征收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补偿费工作,与此前征收矿区使用费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企业使用资源的成本,征收对象从外国企业扩大到中国企业;由传统的石油、天然气扩大到了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这对正积极筹备页岩气探区的各地政府是个喜讯,但目前涉及页岩气中外合作项目的企业成本将会增加。”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

补偿费将增加地方收入

对于那些因为幸运地拥有了页岩气而得到中央政策青睐,正欢天喜地准备页岩气探区的地方政府来说,国土部的一纸新令可谓喜上加喜。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使得石油以及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传统油气资源和非常规油气资源类中外合作项目均将面临一笔新的费用支出。

《通知》明确表示,征收中外合作石油资源补偿费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中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补偿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由合作区块采矿权范围所在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此前中外合作开发油气项目需要上缴的费用叫做矿区使用费。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要求在中外合作油田项目中外国企业需要上缴矿区使用费。但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对此条例作出修改决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此外还明确征收标准从按量征收改为了按价征收,过去矿区使用费按照油田产量征收,而新规定则按价征收。此次是自2011年我国对海上中外合作油田相关条例做出调整后,国土部按照新规定要求征收石油资源补偿费。

“从资源稀缺性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向企业征收这一资源使用费,即使国有企业中外合作项目也应该付出一定使用资源的成本。对地方政府来说,新增加的费用收入也促进了地方政府引入外资开采利用资源的积极性。”韩晓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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