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市场正文

合同能源管理业因国家政策利好将现千亿市场

2012-04-18 12:56来源:财经国家周刊关键词:节能发电节能环保合同能源管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问题多多

比起奥天奇,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遭遇则比较悲惨。

“不给他们结算;想接下一个活,就不能结清上一个的钱”,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法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所高级合伙人杨黎明律师称,他曾多次亲耳听到某些国有企业人士这样评价为其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2010年,除了25号文,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也同时颁布实施,结束了该行业一直没有标准化合同的时代。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支付、运行服务型等几种类型中,国标力推“节能效益分享型”。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信用缺乏的大背景下,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财务风险。

北京市的首起合同能源管理诉讼案,是2010年的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华清物业公司一案,其成为北京首例公开审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纠纷的案件。

按照协议,华通兴远为华清物业提供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华清物业按燃气节能效益分两次向华通兴远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完成第一次付款义务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华清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一波三折,案子开庭就开了5次,通过取证,反复质证、答辩,时间挺长”,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波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些感慨。在法院查明确有节能效果后,华通兴远胜诉,“但证据采集过程很难,难在节能量难以认定”。

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最重要的产出,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核心产品,同时也是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当时采暖期已过,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已无法再做检测;百般曲折,最后才找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影印件。

从此,叶海波一直在接此方面的案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很容易出问题。首先是节能量确认的争议,有时对方发现节能了,为了避免费用支出,可能故意不让检测、拖延检测,花样百出”。

叶海波认为,节能服务方相对弱势,“付出得不到回报,对提供技术服务方是最大的伤害,得不到收益,就不可能再去改进和创新技术”。

“如果想让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下去,必须杜绝用能方恶意欠费”,叶海波认为,法律文本应该规定更细一些,如拒绝检测会承担什么,拖延、不及时不配合会怎么样。

据记者了解,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成本太高,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发生是必然的”,杨黎明律师表示,“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对此敢怒不敢言”。

但亦有人指出,节能服务公司鱼龙混杂,节能改造水平参差不齐,亦是造成诸多纠纷的重要原因。

“有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目前的该行业状况,“拿到钱就不管了,就是在骗”。和任何行业一样,该行业中良莠分化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发电查看更多>节能环保查看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