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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触电伤残供电企业无责案的启示

2012-08-28 10:49来源:浙江省奉化供电局作者:邱国福关键词:奉化供电局供电优质服务触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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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宁波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刘某因盗窃电力设施触电致残,要求鄞州供电局赔偿25万元的上诉请求,维持鄞州法院一审原判。

去年5月,平时在甬以拾破烂为生的70多岁安徽藉原告刘某,在鄞州区塘溪镇一停产断电砖瓦厂附近拾破烂时,据原告自诉见一电杆上有一拉线垂落在半空,产生将这根拉线居为己有的企图。随后,刘某用手用力去拉这根拉线,当接线绷直时触及相邻带电10千伏线路,造成刘某触电致伤,住院3月余,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今年1月,刘某向鄞州区法院递交诉状,诉求被告鄞州供电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鄞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刘某以谋取电力设施利益为出发点,拉拆垂落于半空的拉线本身并不带电,造成刘的触电是其在拉扯过程中触及附近带电线路所致。鄞州法院现场还原事故经过,并非刘某自述那样拉扯拉线触及带电导线,原告刘某亦承认是用梯子登杆拆除接线时误触杆上带电导线所致。法院认为这是原告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盗窃违法行为,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驳回刘某的一切诉讼请求。

笔者以为,的确,这是一起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原告刘某触电致残固然可悲,宁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的公正判决合理合法。然而,仔细分析这起触电案件的起因,我们供电企业在今后用户设施的用电管理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国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期间,一批高耗能企业被政府限停关闭现象较多,塘溪砖瓦厂也是属政府责令关停企业。该厂关停在去年3月份,供电营业所在企业申请停电后对变压器进行了停电处理,因配电设施的财产属用户所有,供电部门无权和无责对其财产进行处理,是导致刘某见物谋财而触电。如果供电营业所在砖瓦厂停电处理的同时,提醒厂方妥然处理好配电设施,直接解列或拆除供应该厂10千伏分支线路的话,即使刘某上杆盗窃也不会发生其人身触电伤害情况。

笔者以为供电优质服务需要的是不断的深化和提升,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化改革和调整,供电优质服务有相当多过去习惯的做法同样需要不断的优化和提升。宁波中级法院驳回刘某上诉的判决是依法行使的结果,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供电企业是无任何责任,但如从承担社会责任上来讲不是没有可改正之处。回顾以往供电企业成被告时,法院即使认定你无责有时也会引用《民法》中的无责赔偿条款,判你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赔偿,原因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保护弱者。因此,笔者以为供电的深化优质服务需要延伸,在规避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加强规避社会的责任意识,做到既无法律责任又无社会责任,这是各地供电在优质服务深化进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作者: 邱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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