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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展问题再认识

2012-09-26 07:24来源:中国能源报 傅玥雯关键词:风电发展风电设备风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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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风电还是其他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其检测特别是一些强制要求的项目检测,应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非营利公共机构来进行,而目前中国低电压穿越检测标准的起草和实施机构都是一家,而且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本质上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基础。此外,2011年国家规定对每一种型号的风电机组设备,都必须进行低电压穿越技术检测,但是用于风电低电压穿越检测的机构和检测手段严重不足,已成为风电稳步较快发展的又一制约。

2011年,国家提出建立风功率预测系统的要求,2012年6月建成并完善,目前已部分完成。但已建成的风电场风功率预测预报系统精确度不高,误差常在20%左右。由于风电场当地局限性大,对全局的了解不够,从而导致预测不准,但无论如何,预测误差不能被利用成为制约其发电,要求“弃风”的借口。

到2011年,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风电设备认证工作的有两家机构,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但整体上说,风电设备认证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手段和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国际同行内的认知度不高。2011年,IEC TC88成立了专门的风机认证委员会,推动风电设备认证结果采信。中国的认证机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以及风电开发企业已经加入该委员会,应该充分借助这一平台,推动中国风电设备认证结果得到更广泛的采信,为风电设备“走出去”扫清障碍。

各方协调的角色缺失

2011年,由于中国电力发展体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体制仍然不顺,配额制还在研究之中,风电开发商、设备制造商、电网、地方政府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风电开发中的责任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或有规定但也未受到应有的尊重,或有排斥、逃避责任的现象未受到追究或无法追究,使有关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

目前50MW以下风场项目的核准权归属为各地省政府,2011年7月以前基本没有约束,直接结果是近93%的风电场项目是由地方政府核准的。有些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源、系统配套能力和消纳的重要性认识和理解不透,协调地方各部门特别是电网企业的能力有限,使有些已核准的项目迟迟难以开工建设,或即使建成也面临上网难、发电难和当地消纳弱的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特别是风电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的短期直接贡献不大,2011年单纯发展项目的热情有所下降。

电网方面,2011年电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被修改的机会,利用低电压穿越技术检测和较高的风电联电网技术标准回避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了风电的入网门槛,此举虽然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但电网获得了暂时的安定,符合它对经济效益追求的要求。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应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要求,值得关注。

设备制造业要靠市场销售设备,而项目开发资源是设备制造企业得到市场份额的基本条件,获取了资源市场就有了保证,因此为了获取资源就只能在当地建厂,并被迫追求规模,而对当地是不是最适合建厂考虑减少。这种情况造成2011年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产能还在继续增加。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开发项目的目的是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在资源选择、设备招标包括工程招标、电力送出、消纳、限电“弃风”等方面都受到了制约,无法按科学方法进行,使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完成后的运营都出现很多变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保证,增加了项目的风险。上述责任不清、利益不平衡、有关各方缺乏共同的价值取向的现象,使得各方的积极努力缺乏应有的协调,大大降低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的行为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或会受到左右、修改、歪曲甚至于掣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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