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核电核电建设与运行国际正文

英国核安全体系纵览

2012-10-31 14:21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核事故核电站核安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英国核工业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已有50多年的历史,拥有世界上第一座商用核电站。截至2012年2月,英国有17座在运核反应堆,总装机容量9703 MW,核电占全国电力总量的15%左右。

20世纪60年代,英国曾经是世界上的核电强国。但由于英国在核能发展上实行国家所有制,国内公众对原子能安全问题的考虑,加上1971年英国在北海发现了大型油田,能源短缺状况得到极大缓解,对核电需求不迫切等因素,英国核电发展后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2009年底,英国政府公布了庞大的核电站发展计划,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兴建10座新核电站,以取代因老化问题将于2020年左右退役的10座现有的核电站。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英国政府经过评估认为,英国的核电计划不存在像福岛核电站那样的问题,将继续发展核电,并于2011年6月公布了下一代核电站建设计划,在2025年之前再建8座核电站。2012年2月,英国和法国签署了金额超过5亿英镑的核能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在民用核能领域的合作,还将在核安全领域建立合作、交流的联合框架。

英国原子能管理机构

1. 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

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负责管理英国境内核设施的安全;健康与安全执委会(HSE)负责核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是由HSE下属核安全局(NSD)负责,NSD代表HSE向业主发放核安全许可证,对英国核电厂、核化学工厂、退役、国防核设施、核安全研究和战略进行核安全监督,同时负责核安全,制定核安全法规标准。NSD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下设4个处:英国能源集团处,英国核燃料公司处,英国原子能委员会、国防和其他核设施处,核安全研究和政策处。

英国环保局(EA)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日常管理;苏格兰环保局(SEPA)负责苏格兰境内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日常管理。EA和SEPA向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大臣负责。

英国贸工大臣对英国境内核设施的安全向议会负责,还负责协调英国境内的核应急计划及英国核安全领域的国际事务。

2. 核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英国政府成立了核应急计划联络小组,负责监督和改进应急计划程序以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一旦发生核事故,通常由议会负责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对海外核事故,则由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FRA)负责协调领导。

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英国交通大臣对英国境内的核材料的安全运输向议会负责,具体运输安全由环境、运输与地区部负责。北爱尔兰国务大臣对北爱尔兰的陆路和铁路核材料的运输负责。

4. 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贮存、使用和放射性废物排放、处置

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大臣对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处置,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和使用(适用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军用核设施除外)向议会负责;负责英国放射性废物政策和法规的制定、环境的放射性管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的研究及海外核事故。具体日常放射性物质的控制工作由英国环保局和苏格兰环保局负责。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单位,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和使用由HSE负责。北爱尔兰的放射性物质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废物排放和处置由北爱尔兰环境和遗产局负责。

5. 军用核设施的安全

英国国防大臣向议会对军用核设施的安全问题负责。部分军用核设施也由HSE发放许可证实行监管。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军用核设施,HSE向国防大臣负责,而不是对贸工大臣负责。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军用核设施,实施自愿遵守英国环保局的管理体系,标准应不低于民用标准,必要时应接受HSE的检查。

英国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主要由1993年颁布的《放射性物质法》规范。《放射性物质法》规定相关环保局对任何持有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实施强制登记管理,对移动式放射性设备也实行类似的监管,在非核厂址堆积放射性废物也由该法管理。

2. 核设施

英国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由1965年颁布的《核设施法》和依据该法制定的1971年《核设施条例》监管。核设施中工作人员健康防护由1974年颁布的《劳动卫生与安全法》管理。《核设施法》确定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规定任何核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以及退役阶段都要接受必要的检查和监督,需经过HSE的许可。

国际层面上,英国于1994年签署了《核安全公约》。

3. 应急响应

英国的应急响应由1965年颁布的《核设施法》和1985年颁布的《电离辐射条例》规定,要求对签发核厂址许可证的附加条件包括核应急情况下要作出必要的响应,要预先对响应方式进行操作和试验。2001年后,《电离辐射条例》依据《辐射(应急准备和公众宣传)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应急计划和公众宣传等规定。

国际层面上,英国于1990年签署了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核事故查看更多>核电站查看更多>核安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