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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2012-12-03 10:36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关键词:核电项目核安全核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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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参照美国模式逐渐形成了维护核电安全的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日本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国内法和国际法组成的体系完整、管制细密的维护核电安全制度框架。但从实质上看,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存在不少值得反思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有:核电安全控制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障碍,影响管制效果;制度安排多是对事故或故障的简单应对,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核电安全管制的手法落后,在吸收先进的管制手法方面停滞不前;还有外电报道在突发海啸时,公司员工不是首先考虑安全而是考虑保全公司财产等等问题。

除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福岛核事故也反映了日本在对核安全问题监管存在的缺陷。目前,日本承担核安全控制的监管机构有原子能委员会( AEC)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 NSC) 、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 NISA) 、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文部科学省、独立行政法人原子能安全基础机构( JNES) 等。

1956 年日本设置原子能委员会(AEC)指出并赋予其较高的独立性,1976年,为加强核安全监管力度,消除国内民众对核安全问题的恐慌,设立了原子能安全委员会( NSC),形成由安全委员会对行政部门的安全审查进行二次监督的体制。然而,由于一次审查和二次审查的对象、判断标准相同,双重审查监督反而变成了审查的重复,还有可能会损害第一行政审查部门的有责判断。

错综复杂的管理机构造成了目前日本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呈现出"多龙治水"的组织状态,而且因为各机构职能分散,还存在核电建设时争夺权利、事故发生时相互推脱责任的危险,并不能有效地对核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监管体制独立性的不足、管制方式的落后、安全审查指南法律效力的缺乏、核电安全文化的偏颇等弊端,从反面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我国在审慎重启核项目的同时,也应该反思目前国内对核安全监管存在的弊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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