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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首个余热发电并网意见

2012-12-17 14:35来源: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记者 赵博关键词:余热发电发电机组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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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监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健康发展。

(《意见》解读详见三版)《意见》共11条,针对目前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难的问题,就规范并网程序、收费行为以及存在的“三指定”问题等,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也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企业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为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在接到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及并网验收,审核结果需书面通知相关企业,经审核不能通过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积极协助其解决并网问题。

《意见》明确,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所发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企业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

《意见》强调,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

《意见》同时指出,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意见》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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