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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动:火电企业见“曙光”

2013-01-16 09:05来源:中国能源报 卢炳根关键词:电煤价格并轨火电企业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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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读《意见》,对火电企业而言,其核心内涵一是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电联动的重启或许能为电企分担一些后顾之忧。《意见》中对于煤电联动条件进行了重新设定: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意见》指出: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二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煤电联营,增强互保能力。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同等条件下对发电价格低的机组优先安排上网,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术水平,为实行竞价上网改革探索经验。如何按照上述精神实施,是摆在火电企业广大经营者面前的一桩大事。

但是亦能看到,《意见》对以下关键词组未作细化明确:第一是煤价波动的参照价,设定的量级不清晰;第二是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其年限亦不明晰;第三,此处“总体”是何义不详,是指上网电价的结构还是定价机制?或指全国大部地区?第四,《意见》中所称的“相应调整上网电价”,是指某地区、某火电厂?

以上疑问,有待在《意见》的实施细则中加以释答。

对实施《意见》的相关建议

电煤市场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

要实现《意见》对改革特别是对火电企业的预期目标,建议:一是通过采样和测算,先行上调部分煤电联动差价,作为实施《意见》条款的前奏,以弥补五大发电集团火电企业的历史欠账。

二是在电价不能市场化的情况下,解决我国煤电矛盾还需要通过加快电煤流通领域体制改革,加大煤炭储备、煤电直通,取缔不合理的中间收费,降低电煤运输成本来辅佐实现。因此,在铁路运输制约未解除前,将所有重点电煤合同和大部分市场煤合同转为中长期合同,其电煤运输全部列为国家重点运输计划,铁路部门优先调度安排电煤运输。

三是加快研究、制定客观反映国内实际的到厂煤价格指数,择时实施煤炭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同时联动的政策机制,促进电价机制改革的整体推进。

四是完善各级调控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当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确保煤电双方的共同利益。

(作者系浙江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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