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风电风电运维政策正文

《福建省陆上风电场建设规划(2012年修编)》全文

2013-02-01 11: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陆上风电风电场福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7 规划的环境影响总体分析

7.1 环境影响总体分析

我省环境保护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时期,我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水、大气和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取得新的成就,环境质量持续位居全国前列。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和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95.6%和97.1%,较2005年提高6.3个百分点和9.2个百分点;14个县级市、44个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分别为97.9%、98.8%,水质状况保持优良。23个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达标率100%,较2005年提高了22.2个百分点;9个设区市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96.9%,比2005年提高6.5个百分点。城市声环境和辐射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森林覆盖率继续位居全国首位。

“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把加强生态省建设作为加快转变、跨越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全省生态安全角度出发,根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将构建“三带、六江两溪、网状廊道”组成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根据《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主要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2条主要水系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正常水平。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60%的区域达到生态建设示范区要求;森林覆盖率、受保护地区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提高。

利用风力发电,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煤炭消耗,也相应减少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当然,风电场建设要占用土地、损坏部分水土保持设施、造成局部水土流失;风电机组运行产生噪音;旋转的叶片可能影响鸟类及景观等,特别是随着风电场建设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一定影响。

总体来看,风电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利远大于弊,坚持趋利避害的开发利用方针,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7.2 声环境影响

(1)在风电场运行过程中,风电机组设备噪声对周围声环境以及附近的居民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通过优化布置,保证风机与村庄民房保持一定间距,同时,利用几何扩散和环境衰减,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周围声环境及附近居民的影响不大。

(2)风电工程施工过程中需使用吊车、卷扬机、混凝土搅拌系统及运输车械等,还可能需采用炸药爆破。由于施工噪声较大,有可能对附近居民产生短期影响。

通过采取合理制定施工规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及午间休息时间使用强噪声施工机械,并禁止载重卡车等施工运输机械夜间作业;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将混凝土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布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方位等措施,可减小不利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3 水环境影响

(1)风电工程施工期废水主要有施工机械的冲洗、维修等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由于风电场各机组施工场相对独立,且施工是以流水线形式进行,因此施工生产废水量较小。通过设置沉淀池和隔油池等措施,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于周边的农田或林地灌溉,不会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由于施工人员根据实际的施工需要进场,任务完成立即撤离,时间短;而风电场施工主要依靠机械完成,施工人数少,单个风电项目估计施工高峰人数约为100人,生活污水量约为16m3/d。因此施工生活污水量也较小。通过修建厕所、配套化粪池等措施,使施工污水得以集中收集,并经化粪池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于附近农田、林地或草地灌溉,不影响附近水域水质。

(2)风电场建成运营后,主要废、污水为运行值班人员的生活污水和少量事故及检修生产废水。

由于风电场运行自动化水平较高,运行管理人员较少,可实现无人或少人值守,主要为管理和检修人员,采用三班制的工作形式(每班约3~4人),日排生活污水约0.6m3/d,主要为粪便污水和洗涤废水。少量事故及检修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池处理。经过化粪池或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的农地或林地、草地灌溉,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4 环境空气影响

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是由施工扬尘、运输车辆等产生的粉尘污染。施工起尘产生源低、颗粒物粒径较大,其影响主要局限在作业区范围内。

通过加强管理、文明施工、控制车辆洒漏以及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5 电磁辐射及无线电干扰影响

变电设备周围电场强度与电压等级有关。规划风电场送出电压等级基本上均为110kV及以下,根据类比调查分析,变压器周围电场强度在1.2~3.0kV/m,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限值(作业场所工频电场8h最高容许量为5 kV/m),升压站围墙外的电场强度也低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的推荐值(4kV/m)。

无线电干扰及磁场强度主要与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电流有关,且具有随着距离增加而减小的特性。根据类比调查分析,110kV升压站围墙外及架空线路下方磁感应强度在0.2~10uT之间,远低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的推荐值(100uT)、无线电干扰符合《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规定标准(在变电站外距围墙20m处或在距架空线路边相导线投影20m距离处,测试频率为0.5MHZ的晴天条件下不大于46dBμV/m)要求。

同时,对国内已建成的风电场200~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及无线电设备进行的调查结果也表明风电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及无线电干扰对当地居民、无线电和电视等设备影响很小。

7.6 对鸟类的影响

(1)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由于人类活动、交通运输工具、施工机械的机械运动,相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灯光等可能对附近区域鸟类栖息地和觅食的鸟类产生一定影响,使施工区域及周边区域中分布的鸟类数量减少、多样性降低,可能造成该区域的鸟类在种类、数量及群落结构上发生一定变化,伴人物种比例可能会增加,但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和可逆的,当工程建设完成后,其影响基本可以消除。

(2)风电场运行期,候鸟迁徙,或者邻近区域栖息、觅食鸟类,部分可能会穿越风场区,可能会导致鸟机相撞。

鸟类对运动中的物体会产生规避反应;对于物体有规律的运动,鸟类往往会逐渐适应;鸟类的视觉极为敏锐,反应机警,因此正常情况下发生鸟类撞风机致死现象的可能性很小。

工程建设中可考虑在风机上安设闪烁灯光、以及采用不同色彩搭配,如旋转时形成鹰眼图案,促使鸟类产生趋避行为,降低撞击风险。

7.7 水土保持

风电场建设过程中,开挖、占用、碾压等损坏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同时,扰动原地形地貌,形成裸露面和大量松散的土石方等,使工程区土壤可蚀性指数升高,表层土抗蚀能力减弱,加剧原有的水土流失。而带走土壤表层的营养元素,降低土壤肥力,影响林木和农作物的生长,对土地资源的再生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砂土流失入附近水域,将影响附近水域水质。

工程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包括:

(1)通过合理布置,减少风电场永久占地。

(2)施工临时占地在施工期和营运初期(即植被恢复前)均有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因此应将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征地范围内,以减少扰动面积。

(3)在施工过程中注意采取相应的减缓措施,减少对原有植被等天然水保设施的破坏,避免对当地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破坏性影响。土方开挖及道路施工时做好挡拦、护坡、防洪排水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对附近水域水质影响。

(4)永久占地面积施工结束后,立即将地貌改变为混凝土或泥结碎石面,尽量减少裸露面、松散扰动土层造成的水土流失。

(5)施工结束后搞好覆土绿化、植被恢复等工作,缩短扰动土层造成的水土流失持续时间。

(6)加强风电场及附近绿化,增加区域水土保持设施。

(7)工程投产后通过退耕、还林等措施,使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尽量减少对防风林、农业、生态环境及景观影响。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工程建设所产生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的控制,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各项指标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要求。

7.8 减缓环境和生态影响的对策措施

(1)风电场场址选择时避开重要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干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遗迹、人文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和生态敏感目标,并与当地总体规划相协调。

(2)严格林业管理,林地经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占用,并对占用的林地予以补偿;同时,风电工程要合理规划布置,注意少占林地和农地;施工时注意减少防风林砍伐、投产后做好林木栽植,尽量减少对农业、林地及生态环境影响。

(3)规划风电场工程范围注意避让现有旅游景区以及规划景区,避免对旅游景区产生直接的影响,风机微观选址将考虑与旅游区的规划相协调。

(4)规划风电场工程范围注意避开候鸟的主要迁徙路线和候鸟栖息地,从而避免对候鸟的繁殖迁徙等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工程建设时进行区域鸟类详细调查,对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实施重点调查和保护。

(5)附近有军事设施的风电场,布置风机时避开军事设施,并确保风电场运行不影响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及要求,在各风电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林业保护实施计划》、《安全预评价报告》等,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7)各风电场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8 陆上风电场建设占用土地资源分析

8.1 陆上风电场建设用地特点

为了提高效率,减小尾流、湍流等因素的影响,风电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因此风电场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大。在偌大的风电场内,绝大部分土地仍可维持原利用状态而不受影响,只需对风电场实际占用的土地给与相应的补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第四条提出,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依据上述办法,风电场建设用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用地范围包括风机基础和箱变基础、升压站、场区道路以及集电线路(电缆埋设路径或架空线路杆塔基础)涉及到的土地面积;临时性占地包括风机吊装时所需组装场地、临时施工道路占地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临时设施所需占地。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同,风电场占用土地的特点是“分散”,除风电场升压站的建设需要一幅较大土地外,风电机组机位用地分散在众多“点”上,修路以及集电线路用地分散在很长的“线”上,这就决定了“修路”是风电场建设征地的主要用场,“修路”用地往往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七成左右。此外,由于风电机组的机舱、塔筒等都重达几十吨,叶片又是超长件,兆瓦级风机的叶片长达40m左右,需要使用特大型载重汽车运输,因而,风电场建设所修的场内道路都要求有足够宽的路面和比较坚实的路基。

8.2 代表性风电场建设用地估算

以我省具有代表性的48MW陆上风电场项目为例计算各部分用地面积。首先给出一些假定条件:该风电场安装24台2.0MW风电机组,24台机组升压变,建设一座110kV升压变电站;新建场内永久道路路面宽4.5m,路肩宽0.5m,长度20km;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沿场内道路边敷设等等。据此可以估算出该风电场的用地面积如下表。

 

可见,一个代表性48MW陆上风电场的永久用地指标较大,平均达到16公顷(240亩)左右,其中道路用地14公顷(210亩)。当然,因各风电场场地条件的不同,用地指标也会有差异,以上估算仅仅是给出一个项目需占用土地资源数量上的概念,其中还可能涉及林地、耕地等等。

8.3 在风电项目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结合风电场工程的用地特点,实际操作中业主(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与地方政府积极协商,通常达成一致意见,即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含箱式变电站)用地以及封闭管理的升压站用地为工程永久征地,场内道路及电缆埋设路径涉及到的土地面积按使用25年(即风电项目的特许期限)给予补偿,并不改变这些土地的产权属性,这样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的指标就大大减少,有利于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建设周期。从建设用地费用方面分析,业主需支付的25年土地使用费与永久征地费单价相差无几,保证了当地村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风电场的开放性,建成的场内道路为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地村民使用场内道路的频率甚至高于风电场运行单位,因此考虑到这些道路与村民共建共用,既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开展又造福于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是很合理的。

9 保障措施

9.1 充分利用国家对风电发展的有关政策

“十一五”以来,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我国颁布实施了鼓励风电发展的电价支持、优先并网、费用分摊等多种政策措施,建立了促进风电发展的政策框架,并陆续开展了风能资源评价、风电特许权招标等一系列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工作,使我国风电技术有了显著进步,产业实力明显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国风电产业开始步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为风电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权贵哦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申请。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划分,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申请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后,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风电场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

(3)《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使各方投入的合理回收有了明确的依据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各省级电网企业实际支付的补贴电费以及发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与其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4)《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福建省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0.61元/kWh,消除了风电开发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激发了开发商的投资热情,将促进我省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5)财政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6)《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的监管范围

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将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的情况、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7)《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风电企业在其运营期间,可享受经营期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8)《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规定,风电等无调节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处于机组调度序列的首位,优先调度发电。

9.2 落实执行我省风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开发权招标或委托、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为了加强福建省风能资源管理,规范和加快风能开发利用,促进风电有序发展,我省出台了一些具体的管理政策,主要包括:

(1)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7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风电风电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6〕1112号)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8〕478号)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应统一委托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风电项目预可研审查。

9.3 做好风电项目前期储备

至2015年我省陆上风电发展目标为200万千瓦以上,扣除建成和在建的136万千瓦,需新增装机74万千瓦以上。目前2012年至2014年计划核准规划项目总装机达339万千瓦,项目前期储备是充分的,为实现超目标完成风电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9.4 加强规划风电场址的保护

对于规划确定的风电场址,在建设规划实施时,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将保护风电场址工作落实到位,并积极探讨风电开发与周边开发规划和谐发展的途径。

9.5 促进风电与电网的协调发展

与风电开发的快速发展相比,风电场输电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已暴露出来。为确保风电有序开发及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应配套做好风电输电规划,提前开展有关输电工程前期工作,使配套输电工程与风电场本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产,满足规划风电场送出需要。

此外,由于我省沿海突出部或经济发达地区输电线路走廊征用很困难,仅仅靠省电力公司及当地电业局的努力有时并不能高效地协调走廊路径问题,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

9.6 提高风能资源测量质量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实地风能资源测量,工作依据主要是国家标准GB/T18709-2002《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方法》。目前我省各规划风电场的风资源测量工作大多由开发商来负责,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测风塔安装位置对于整个风电场并不具有良好代表性,有的风电场地形很复杂,而设立的测风塔数量不够,这样花费至少一整年时间获得的基础数据却不能满足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准确性的要求。此外,风向传感器定向安装出现偏差、测风传感器的校正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会给评估成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高质量的原始测风数据对风能资源评估准确性很重要。因此,各风电场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必须加大测风工作投入,从测风设计开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为准确评估风电场风能资源以及风电机组微观选址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数据,降低风电项目的财务风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陆上风电查看更多>风电场查看更多>福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