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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收水电开发权是与民争利

2013-06-04 10:23来源:中国企业报关键词:水电开发小水电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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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在四川,四川水电在凉山。借水电开发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实现“水电经济强县”,成了凉山州南部东侧的宁南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发展方向。就在宁南县的水电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宁南旭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南旭鑫”)投资修建的依补河五级水电站却被勒令停产、停建。这使得宁南旭鑫“十年之功,毁于一旦”:经济损失累计3000余万,上百名职工无处可去,公司濒临破产。

宁南县发改局和环保局的解释是,宁南旭鑫存在未批先建、未批扩容、资金周转不灵、超期修建等“数宗罪”。因此,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勒令宁南旭鑫立即停产、停建。

然而,记者实地调查的结果却与之有较大的出入。所谓“未批先建、未批扩容”的工程,是县水利局上一任局长批准的;所谓“资金周转不灵,没有建设实力”,只是宁南县政府相关部门置宁南旭鑫公司已经建成四级电站,五级电站已经完成80%以上的事实不顾,公然否认事实,并蒙蔽上级政府;所谓“超期修建”,则是县发改局常务副局长刘元庆“选择性失忆”,不记得批复过宁南旭鑫延后工期的申请。

而究其背后的缘由,政府对水电站开发权的觊觎不容忽视。当一片蛮荒之地显露出富裕之色,政府出尔反尔、坐享其成的事件并不在少数。或低价回收、或暴力强拆、或政策施压,种种手段无非就是让企业主动撤出。政府与民争利,或者权力寻租已经成为影响政商关系的最大障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其经营过程中,尤其是民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也经常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到民营企业的利益,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对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即使宁南旭鑫的确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县环保局、发改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显然,宁南县相关部门并未告知旭鑫公司有哪些申诉权利,也未给公司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就强行勒令其停产停建。

按国家相关规定,电站扩容必须事先申请,由于客观原因,地处偏远山区的小水电站也可完成扩容后补办手续。由此可见,宁南县政府部门以“扩容没有报批”为理由,勒令宁南旭鑫停产停业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尽管违法执政只是我国社会建设中极少数不和谐的小音符,然则防微杜渐,只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才能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我国民众的利益,才能切实做到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里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来约束权力。”若想杜绝违法执政的现象,我国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加强对官员使用执政行为的监督,防止官员为了一己私欲滥用手中的职权、违法执政,从而损害百姓、企业的利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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