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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3-06-04 13:27来源:环保部关键词:脱硝技术除尘器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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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十五)水泥窑窑头、窑尾烟气经余热利用或降温调质后,输送至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使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和扬尘点采用袋式除尘器。

(十六)加强对除尘设备的设计与运行控制,提高设备运行率。袋式除尘器应控制适宜的烟气温度,防止烧袋或结露;采取单元滤室设计,具备发现故障或破袋时及时在线修复的功能。静电除尘器应与工艺自动控制系统联动,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与水泥窑同步运行。

(十七)逸散粉尘的设备和作业场所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在工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密闭、覆盖或负压操作的方法,防止粉尘逸出,或负压收集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后排放。通过合理工艺布置、厂内密闭输送、路面硬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道路交通扬尘。提高水泥散装比例,减少水泥包装及使用环节的粉尘排放。

(十八)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加强水泥窑NOx排放控制,在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的基础上,选择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或SNCR-SCR复合技术。新建水泥窑鼓励采用SCR技术、SNCR-SCR复合技术。严格控制氨逃逸,加强液氨等还原剂的安全管理。

(十九)针对SO2、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较高的水泥窑,宜采取湿法洗涤、活性炭吸附等净化措施和采取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实现达标排放。

四、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固体废物

(二十)在确保污染物排放和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保障水泥产品使用中的环境安全前提下,可合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及受污染土壤。

(二十一)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废物性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并做好污染物监测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五、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

(二十二)水泥生产中的设备冷却水、冲洗水等,可适当处理后重复使用。

(二十三)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或生产车间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宜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建(构)筑物阻隔、绿化等方法减少对外界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十四)对水泥生产中的废矿石、窑灰、废旧耐火砖、废包装袋、废滤袋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不宜使用铬镁砖作为水泥窑的耐火材料,废旧耐火砖需妥善处理,防止受到雨雪淋溶和地表径流侵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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