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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昌裕:统筹规划风电开发与市场消纳、电网、电源结构

2013-06-13 10:19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键词:风电风电开发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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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晰明确风电调峰调频方案和具体电源项目,实现风电规划与电源规划相统筹

风电规划作为电源规划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电源总体发展规划的目标和基本框架。既要使风电规模及其布局为电源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服务、自觉纳入电源规划,又要从整体电源规模及其布局出发来研究规划风电规模及其布局。

从实践看,因多方面原因,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风电规划时,往往忽视了系统电源结构和调峰调频电源规划布局,即使提出了也大多是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规模更没有具体布局,随着风电大规模并网,将直接导致电力系统由于调峰能力不足而限制风电出力。

鉴于风电的“劣质”电力属性,风电装机规模需要与其他电源的调节能力以及系统调峰电源的规模相匹配,才能更好的消纳,所以国家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风电规划过程中,既应根据电源规划等来确定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具体布局,又应清晰明确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电源规模及其具体布局。如此才能便于电网公司或发电公司根据规划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在国家核准后提前开工建设,最终实现与大型风电场同时投产,增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减少弃风。

五、清晰明确中央与地方规划协调关系,实现中央与地方的风电规划相统筹

通过系统调研发现,地方与国家的风电规划脱节十分严重,国家现有的风电规划在时间上没有明确各年份的发展计划,在空间上没有明确各省区市的发展规模;受地方利益驱使,一些地区的风电规划只考虑资源情况,建设规模远远大于国家规划,导致风电无序发展,这也是“三北”风电基地近几年大量弃风的重要原因。

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全国风电规划指导地方风电规划,全国规划和地区规划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一个科学有序、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规划体系。

全国风电规划要明确规划总目标及分省规划目标、布局及时序。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中长期目标及其规划布局,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本地区风电发展目标、重点和时序,不得与全国风电规划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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