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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多地环保局长受贿被判刑

2013-06-19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环保局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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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超标准排污、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事件时有发生,将其规制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范畴之内,必将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汪劲说。

据了解,《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降低了适用标准。

“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于坤祥表示。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还体现了对环境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群的特殊保护。”汪劲指出,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在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毒物质等行为,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

对此,《解释》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解释》规定的“环境监督检查”,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对环境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如对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可以由水利部门实施,对海洋污染的监督检查可以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罪处断

据了解,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罪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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