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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多地环保局长受贿被判刑

2013-06-19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环保局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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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境污染鉴定程序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汪劲表示。

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韩耀元解释道,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是认定违规排放行为的第一手证据。如对《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可以直接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作出认定。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解释》第二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八种情形。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高检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防执法人员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正义网)

破坏生态刑事犯罪案例公布

南通环保局原局长陆伯新(正处级)因受贿犯罪一审判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江苏省以后将严查生态环境节能环保领域职务犯罪。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盗伐滥伐林木、蓄意污染环境、非法猎捕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提起公诉1491件3041人。严肃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共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案件36件36人,渎职犯罪案件21人。

昨日,省检察院也同时公布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倾倒工业废酸11人涉嫌污染环境被捕

2011年起,戴某等5人专门成立4家公司,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11家化工企业联系,负责回收、处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由企业给付50-70元/吨不等的费用。雇佣张某等人,先后多次将2万余吨回收的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泰兴内河,导致2条内河河水大面积严重污染。

2013年2月份,张某等人在古马干河永安永兴港务公司码头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当场抓获,遂案发。4月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戴某等11人成为《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泰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月8日,此案移送泰兴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南通环保局原局长陆伯新受贿被判12年

2008年至2012年,陆伯新利用担任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行为评价、环境污染事故查处、项目排污指标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33万元。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陆伯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昆山市环保局原局长赵阳受贿被判13年

199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赵阳利用其先后担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昆山市石浦镇党委书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苏州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环境工程的承接、审核验收、日常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蒋某、刘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本案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中自行发现。2010年12月31日以涉嫌受贿罪对赵阳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逮捕,2011年7月25日提起公诉。

2011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赵阳当庭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扬子晚报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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