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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多地环保局长受贿被判刑

2013-06-19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环保局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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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降低环境污染犯罪入罪门槛 严惩监管失职犯罪

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雾霾天气席卷中国、湖南土壤重金属超标产出“镉大米”……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人民群众对改善与保护环境的诉求呼声渐高。

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

三大法律问题急需解决

在201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坦承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70%左右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环境风险继续增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

司法是环境保护整体格局的重要环节。为了扭转严峻的环保形势,有力震慑犯罪,我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简化了入罪要件。修改之后,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6月18日,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尽完善,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亟须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二是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打击力度。三是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必须研究解决,以提高刑事打击实效。“要加强环境的法律保护,这三大问题急需解决。”

“致超30人中毒” 被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汪劲指出,“严重污染环境”不仅包括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也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形。对此,《解释》明确了14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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