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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2013-07-12 08:57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关键词:无线电信息化通信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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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无线电设备向着小型化、微功率方向发展,部分无线电设备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私自加大功率,造成电磁环境恶化。大量的无线发射电台产生的无线电波在空中纵横交错,一旦监管不到位,极易产生各类电波干扰,如在2011年浙江承办全国“八残会”开幕式彩排录播中,导演组主音响无线话筒、巨幅投影机和灯光控制系统分别受到突发干扰,导致南塔投影完全失效,中央舞台灯光调度失控,主席台语音无法正确传播,严重威胁次日开幕式的进行。再如2008年5月,北京奥运会火炬在浙江省的传递活动中,温州市某镇擅自架设的大功率保安电台严重威胁到火炬接力保障通信安全。

此外,民航、铁路、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部门对无线电技术的依赖度不断增强,对其专用频率的保护也已成为无线

电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如2011年2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机场某航班在降落时,空地航向台通信频率受到严重干扰,空管临时启动应急通信信道,飞机最终安全着陆。事后经无线电监测查明,该强干扰信号系50公里外某广播发射台指标老化,产生多次谐波调制所导致。据统计,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十一五”期间,共查处无线电干扰500多起,发现各种不明信号不计其数。各类无线电干扰事件的频繁发生,轻则引起各类无线通信干扰事故,重则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面对大量设备集中用频和电磁环境日益复杂的状况,面对新的监管需要,现行《条例》的管理存在滞后现象,甚至出现无线电监管的真空地带。所以,无线电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范,整合现有频率资源,开展频谱可支持论证,制定新业务的频谱准入制度,以减少设备滥用导致的自扰和互扰。

无线电发射设备源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自2000年国务院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行政审批后,新的法规没有及时出台,无线电发射设备源头的监管被边缘化。无线电设备发射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条例》中虽然有部分涉及,但操作难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

近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无线电设备非法使用者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在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方面。近3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先后为高考、研究生入学、公务员录用、司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资格、国家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提供了50多次无线电保障,查处无线电作弊事件141起,发现疑似信号200多个,实施无线电阻断150余次,查处作弊相关设备共计268件(套)、涉案人员300多人。

执法人员在汇总分析案卷时发现,涉案人员窃取国家试卷机密的相关非法器材,大多是通过网购、私下销售等途径获得,这些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许可核准的设备,只要简单加以调试实验,在某些考场中就可轻易地获得保密的考试答案信息。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环节涉及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无线电管理3个部门。目前没有长效的共同监管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移交和处罚难以实施。在生产环节上,利欲熏心的不良厂家和经销商看到无线电管理法律真空,刻意大量生产销售以牟取暴利。长期以来,只对设置使用者进行处罚,而不追究非法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既显得舍本逐末,难以堵住“源头”,又显失法理公平。

自从1993年国家实施《条例》以来,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重要意义被多个省市逐步重视,纷纷开展了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法制化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有了各自的无线电地方性法规,另有4个省、区、市已进入立法计划阶段。与浙江省交界的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安徽等省市都已经陆续出台省条例或管理办法,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当地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收到了应有的效果。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多年来“法制浙江”的建设成就有目共睹,而在未来“智慧浙江”的建设过程中,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重要意义将越发凸显。鉴于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吸取外省经验,制定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加快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遭遇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未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者:曹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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