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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风电项目因“诈骗”闹剧而搁浅

2013-07-26 15:52来源:《民主与法制》关键词:风电项目风电机组宝华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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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采购合同》还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秦天风电公司向宝华伦公司支付预付款1500万元。宝华伦公司向秦天风电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或其认可的担保文件,并开具合同价款30%的发票。北京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业公司”)为秦天风电公司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宝华伦公司遂与相关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开始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然而,秦天风电公司在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后,便停止支付剩余预付款。

在多次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宝华伦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专门致函秦天风电公司,称:按照《风电采购合同》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1500万元预付款。现合同生效的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你公司仍有500万元预付款未支付。而我公司已经执行合同,你方不履行合同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致使我公司设备闲置,配件和原材料积压,资金链断裂,并对下家造成违约,十分被动。请你方在收到告知函后3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收到告知函后,3月27日,秦天风电公司回复宝华伦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贵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向我方提供银行保函和合同价款30%的发票,虽我公司多次向贵方催要,但贵方到目前还未能提供,希望贵方接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我方,否则我方认为贵公司不具备合同的履行能力,并要求贵公司承担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

“秦天风电公司在回函中不但不提支付剩余款项的问题,反而提出了种种理由,附加苛刻条件。”这让周波感到十分遗憾。

事实上,为了使双方产生进一步的信任,早在2008年12月,宝华伦公司已经向秦天风电公司提供了两份保函,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其中一份保函内容为宝华伦公司以其在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台1.3MW风机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进行抵押,另一份保函则是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应秦天风电公司之邀出具的《履约承诺函》,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表示愿意接受秦天风电公司的委托,监督1500万预付款的使用。如果宝华伦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区政府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秦天风电公司不受经济损失。

“对于这两份保函,秦天风电公司和北京汉业公司都予以认可。”周波说,“然而,在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剩余预付款时,秦天风电公司重复要求保函,有违事实。”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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