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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或入《核安全法》

2013-07-31 09:30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核安全核燃料江门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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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2013年度核与辐射安全新闻发布研讨班在江苏连云港开班。有专家在研讨中指出,当前公众舆论已是继安全、乏燃料之后,核电发展的三大“瓶颈”之一。而日前广东江门鹤山核燃料项目被取消一事,则恰恰印证了信息公开和与公众参与这一“瓶颈”的真切存在。

参与明显缺失

“公众参与问题的确是我们的弱项,也是我们正在积极探索的问题。”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赵永康近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公众参与问题,我们之前的确从来没接触过,确实是外行。最近我们到电厂和各省去看了一下,发现很多方面的工作确实比我们做得更好。例如,在福建省,当地的核电站便变成了教育基地,中小学学生被邀请参观电站;另外,还将核电站与旅行社挂钩,将电站作为一个旅游景点来经营,结果证明效果不错。”

“目前,我们也有一个比较大的规划,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做一些工作。”赵永康说,“一方面将我们自己的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推动电厂将其信息公开,让大家了解并尽快参与。事实上,我们也想知道公众都想了解哪些信息。当然,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从江门核燃料项目被取消一事,我们发现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仔细考察此次公众参与的过程,很多地方还做得不够。”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副总工程师陈晓秋表示。据陈晓秋介绍,目前反馈的信息显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于核燃料科技园到底是做什么的,其有哪些危害和风险等内容,公众并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对项目的审批程序也不清楚。从管理程序上来讲,该工程还没有进入立项阶段,尚处于项目前期阶段。“发改委要求首先要对项目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如果后期环保部受理的话,需要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估;而在项目受理之前,需要项目业主、公众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以了解相互的信息。”

陈晓秋表示,在公众不了解项目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虽然只是建了几个铁塔,但公众以为是项目开工了,甚至误认为是未批先建。“所以,该项目的取消,反映出与公众交换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而以上两个方面对于以后如何做好公众参与方面的规范有借鉴意义。”

将入法律条款

据赵永康介绍,实际上,燃料元件是整个核电生产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该环节最严重的事故也不会出厂区,燃料元件厂比周围化肥厂、化工厂的风险更小。”他认为,江门核燃料项目的取消,不在于该项目的危害有多大,这反映出一种进步,即公众真正恰恰积极参与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核电专家表示,正在酝酿的《核安全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现有规章和条例中没有写入的,即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而江门核燃料项目的取消,实际上对《核安全法》的制定也是一种推动。“虽然此前我们一直在强调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对核电发展很重要,但是相关部门很难认同到这一观点。而此次公众的参与,让相关部门认识到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了。而下一步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肯定会写入《核安全法》。”该专家表示。

上述专家指出,此前没有相关立法,公众没有真正的参与,也没有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如果真正了解到燃料元件项目是干什么的,那么一定会给予项目更多理解,也不会反对。

据了解,《核安全法》立法已论证,并已写入第二十届人大立法规划的草案。

链接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核安全领域已发布专业性法律一部,行政法规7个,部门规章20多个,安全导则80多个。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500号令)2007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部门规章:

《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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