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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招标购煤藏猫腻 多项条款与法规相悖

2013-08-14 09:29来源:每经记者 蒙湘林关键词:惠天热电煤炭采购招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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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业人士告诉记者:“只允许国有企业投标的规定,相当于是排除了有竞争力的民营煤炭企业,失去了竞争,竞标价格未必就能是真实合理的;此外,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太高了,作为煤炭企业,一般很少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记者查阅《实施条例》,其第3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此外,惠天热电在招标公告中还要求,中标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支付。这一规定又是否合理呢?

  记者查阅《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如此看,惠天热电要求供应商交纳中标总价20%的保证金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

  针对上述两处违反《实施条例》的地方,严义明律师指出,这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这类招标要求往往是为了迎合自己的特殊目的而设置,也就是说,潜在投标人可能已经“内定”了,临时希望参与投标的人可能将因成本太大或门槛太高而选择退出。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认为,虽然国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的条件,招标人有其自主性,但如果其设置的条款明显不合理,且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平,就属于涉嫌违法。

  记者就上述问题再次短信联系惠天热电董秘马晓荣,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答复。

  招标要求指向性明显

  采购量仅为35万吨,还被切分成更小的标包,与此同时,煤炭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又异常苛刻,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惠天热电这么一纸招标公告不仅给自身招标带来了麻烦,还给投标的供应商增加了障碍和成本,那么,惠天热电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记者注意到,在种种限制性条款的背后,惠天热电此前煤炭采购的两家合作企业似乎都可以成为合适的“候选人”。这两家合作企业分别是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用煤炭)和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

  记者查询公告发现,惠天热电去年的煤炭采购关联交易中,公用煤炭为中标方,而在今年两次采购预案中,公用煤炭也都作为关联交易对象,负责向惠天热电供应煤炭,此外,公用煤炭。公告资料还显示,公用煤炭控股股东为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是惠天热电的关联方,也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国有煤炭销售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8013.34万元,净资产为1176.25万元。

  再看阜矿集团,公开资料显示,阜矿集团是全国520家、辽宁省60家国有重点企业之一,现有31个国有二级单位和1个多种经营总公司,其中有10个煤矿及6个工厂。惠天热电今年6月的采购预案显示,阜新国有煤矿为其煤炭采购的主要来源地,112万吨的采购总量中有71万吨都来自阜新当地的煤矿 (五龙矿、恒大矿等),而这些煤矿均归属于阜矿集团。

  由此可见,公用煤炭满足惠天热电有关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国有煤炭销售公司”的要求,而阜矿集团也满足惠天热电有关“具有煤炭生产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煤矿”的要求。

  上述行业人士对此认为,招标公告中的限制性条款对于这两家合作对象来说,都恰巧符合条件,其指向性明显,不排除惠天热电是有意针对这两家公司来设定的。

  惠天热电此前天价买煤,引来了不少争议,如今选择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却又设置了诸多涉嫌违法的限制性条件,投资者能否看到一个公开合理的招标结果仍然是一个未知数,记者将继续跟踪关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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