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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文)

2013-08-15 15:14来源:中国网关键词:风能太阳能新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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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实施

(一) 保障措施。

1.加大建设资金投入。

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新兴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创新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创业风险准备金、应用推广补贴、试点示范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新兴能源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各市要安排配套新兴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共同推动新兴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拓宽新兴能源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外资等参与新兴能源产业的投资开发。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大商业银行与条件优良的新兴能源企业完成对接并给予信贷政策倾斜;积极支持省内新兴能源企业引入国内外资本,鼓励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参与我省新兴能源产业投资,放宽外资进入新兴能源产业的限制;优先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兴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以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吸纳社会资本和财政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优先向优质新兴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2.落实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各项新兴能源产业以及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税流程,严格执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确保我省新兴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用足、用好、用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积极争取新兴能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3.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省新兴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在项目用地、能耗强度、环保设施、科技含量等多方面严格把关,严禁新兴能源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新兴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将优质新兴能源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纳入国家新兴能源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的项目,省、市两级政府应按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实行对风电、太阳能、热电机组燃煤改燃气项目业主和对净化、气化、减排和环境容量置换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业主,给予等量优先安排常规能源建设项目的政策。在保证新兴能源发电机组优先上网收购的同时,在同一发电集团内部实行新能源发电量与常规火电发电量配额送出调度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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