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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传递根治大公司污染强烈信号

2013-08-26 10:52来源:经济观察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环保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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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的铅污染事件目前还在发酵,而且它也不只是唯一的“钉子户”,还有很多的企业存在同样的问题,像日前曝光的神华煤化工包头分公司的煤制烯烃项目涉嫌将废水排入黄河和包头地区水源一级保护区,也是从去年开始就被媒体不断曝光、环保部门屡次发文整治,然而时至今日,污染仍在继续。

面对这种央企或上市企业的违法排污,仅靠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治理,看来并不理想,这些企业有的和环保部平级,有的和地方政府关系甚密,仅仅依靠地方环保局进行监督恐难执行,最多也只能罚款了事。

其实,杜绝类似企业的污染,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比如重金属污染,它的污染是累积的,进入土壤的重金属修复周期一般长达上千年,而随小麦和蔬菜进入人体后,会将长久的存在于人体中,很难通过医疗手段全部排出,而且此时不对污染加以制止,土壤问题必然会大面积“报复”人类,届时所有排污的相关者都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二是谁能站在更高的层级,对这些央企和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出现一个,杜绝一个。显然,环保部门由于百般制约,难以胜任此事,但是谁又比环保部门更合适呢?

就目前来看,唯一的希望在于6月份公布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传达了两个信号,即“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将在刑法框架内惩治,而且惩治的力度是“从重从高”,“解释”还将紫金矿业污染案,澄江锦业污染案等作为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进行详解。

两高司法解释特别将“针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被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属于触犯刑法的范畴。

应该说,有了上述司法解释,等同于执法者有了“尚方宝剑”,对于是否能够撼动这些“污染钉子户”,让我们拭目以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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