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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启动县级城市空气监测 每县(市)至少两个监测点

2013-08-27 10:36来源:环保部关键词:环境监测PM2.5监测仪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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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要求每县(市)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其中,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1个监测点位,并在开发区至少选择1个监测点位;未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范围为13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期建设范围为剩余的78个县(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项目有哪些?

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建设目标是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宗旨,实现市、县两级空气质量监测,并按照环境保护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要求,建成一个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环境信息服务。

山东省要求,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监测PM10、PM2.5、SO2、NO2、CO、O3等6项指标,其他县(市)监测PM10、SO2、NO2等3项指标,视情况适时开展PM2.5、CO、O3监测。

每站必须配置观测污染现象条件必要的气象仪,配置必要的采样系统、数据采集器、标准物质、监测站房以及必要的质量扩展设备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仪等配套设备。每县(市)应配置备用机1套,包括主要分析仪和相应的配套设备。

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还应配置与国家平台联网所需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包括工控机、数据库、服务器等,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共同组建空气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监控平台,其中软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各县负责硬件配置,并布设光纤传输通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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