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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如何兼顾质量与效率?(图)

2013-09-05 09:2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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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什么?

从程序和形式上确认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仅凭县级或市级环境监测站的报告,能否做到监测数据准确无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负责,是否意味着其要对监测的依据、器材、方法、现场等进行重新核查,重新赴现场进行监测?

很显然,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全部数据重新核查、监测,这在实际操作上难以实现。那么,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该审查什么内容?又该如何出具认可报告?

“鉴于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站的能力不一致,特别是县一级的监测技术水平和人员能力有限,为慎重起见,《解释》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认可。”张福健说,由于监测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不可重复性,往往不可能再次重新赴现场进行监测,而监测数据的认可主要在于程序的认可和数据质量的认可,因此,浙江省环保厅更多地是从程序和形式上确认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刚刚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具监测(检测)数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对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需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在认证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监测(检测)数据报告。“为确保数据质量,我们还设计了统一格式的《监测(检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要求出具监测(检测)数据的监测站必须完成并提供。”张福健说。

针对各地报送的申请内容各异、形式不一的问题,《通知》对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书面申请内容和格式也予以明确,并要求其对监测(检测)报告内容提出初审意见,附上需认可的《监测(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说明书》。

“各地因公安、检察院办案需要,都催着我们尽快出台认可意见。我们在和法规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商定后,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减化审核认定流程。”张福健说,《通知》中要求各地向浙江省环保厅报送申请的同时,抄送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便同时启动技术审核程序。

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出具监测(检测)报告的监测站是否具备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监测(检测)的项目是否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测(检测)的项目是否在认定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对于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自己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只需提供《监测(检测)数据质量保证说明书》。

浙江省环保厅则依据各地申请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含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认可的书面答复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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