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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求解

2013-09-10 16:02来源:人民政协网关键词:水利工程小水电农村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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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公益设施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水利投入的不断增多,小型水利公益设施的数量正在迅速增加。但是,由于管理主体缺位、重建轻管、效益衰减等问题,这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不仅处在大量荒废状态,且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最近,笔者就此调查了四川省泸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并就目前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维修养护提出对策建议。

小型水利公益设施种类多,管理形式多样

小型水利公益设施种类很多,包括小型水库、山坪塘、小型泵站、渠道、蓄水窖、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等。据2011年水利普查显示,泸州市有水利工程350683处,其中小型水库483座,设计日供水能力20至1000立方米的农村供水工程509处,2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311381处;小水电站298座、水闸23座、泵站685座、堤防工程71处、塘坝23499处、窖池13704处。

小型水利公益设施的管理,国家有明确规定。目前,泸州市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五种管理形式。

一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如该市古蔺县水务局对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站统一管理,乡镇水管员具体负责。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理两类更小规模的供水工程和小(2)型水库。

二是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如灌区渠系工程,都是跨乡或跨村的小型公益水利工程,一般按水系、受益范围,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目前,全市共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149个,涉及125个乡镇的720个行政村、参与农户415391户、参与人口60.79万人,管理灌溉面积77.82万亩,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灌面占有效灌面的78.77%。

三是承包管理。部分小(2)型水库、山坪塘等小型工程,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采取承包经营方式进行管理。目前,承包制是全市最为普遍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形式,约占70%。

四是联合管理和农户自管。这是针对农户自建、民办公助和国家投资兴建的蓄水池、水窖等微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管理形式。如龙马潭区4250处农村小型公益水利设施中,实行受益农户自建自管和受益农户联合管理论1428处,占33.6%。

五是股份合作管理。即将经有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水利设施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但这种管理方式较少。

经费缺乏无人管理,导致设施老化

年久失修,工程老化严重。泸县的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大多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初,运行时间长达30年以上。全县现有干渠470.5公里,支渠775公里,但目前可用渠道不到700公里,完好率仅为56.2%;山坪塘10326口,可用的仅有6491口,工程完好率64.7%;小型提灌站463处,可用的仅有270处,工程完好率58.3%;蓄水池3916口,可用的仅有2678口,工程完好率68.4%。该市龙马潭区有山平塘2480口,工程较好、能正常发挥作用的980口,仅占39%,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1500口。在全区354公里渠道中,已衬砌的仅有142公里,占40%,未衬砌的渠道中,除少数近年来新建工程能正常发挥作用外,大部分过去的土渠出现淤塞。

水费难收,工程运行困难。农村供水工程由于农村居住分散,输水管网长,水损严重,水费收取率大多不足50%。由于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物价部门核定水费都很低,往往低于成本,导致大量农村饮水工程运转困难,部分供水站刚建成就陷入困境。目前,除了极少数具有相当规模场镇供水站不开展维护、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略有盈余外,全市大多数农村供水站均处于亏损状态。水费无法正常收取,工程正常运行都难以维系,更没有用于工程维护的费用。

经费缺乏,工程管护困难。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面广、量大,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人员缺乏。全市各乡镇均配备了2-3名水管员,待遇由县区财政统一解决。据2010年底统计数据,全市141个乡镇街道水利管理人员226人。但每年都有新建工程,各乡镇都有上千处工程需要管理,同时负责工程安全观测、检查和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等,压力重重,力不从心。由于没有资金,村、社没有落实人员具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出现“空档”。

有管有护,才能发挥小型水利公益设施作用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服务组织。要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理顺隶属关系、核定编制;要明确各级政府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比例,保证工程良性运行;要明晰和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使用权,解决管护主体问题,建立长期有效的责任机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得以可持续利用。在完善建立乡镇水务管理站的基础上,引进一批年青的、有一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水务管理人员。

二、落实责任主体,分清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的渠道、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等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占地、投劳、组织实施等因素,确定以用水户协会为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农村供水站应当区分情况进行管理,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站由县级水务部门成立公司集中经营管理,经营实行收支两条线,设专账管理;200人以上的由乡镇管理站进行管理,200人以下的由村社自主管理。租赁、承包均必须明确管护责任。

三、增加财政投入,解决管护困难。水利属公益性行业,必须坚持财政投入为主。根据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等部分乡镇调查显示,每个乡镇每年用于渠道清淤、排洪水毁等的经费均在20万元左右,开展基本的管护至少60万元。建议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财政投入一点、水费补助一点、群众投劳折资一点的办法予以落实,根据工程的规模、数量财政每年给予定额日常维护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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