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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2013-09-12 09:13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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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钢铁大省——河北省来看,产能也从1亿多吨上升到现在的3.14亿吨。这种状况的出现,除了宏观调控政策上的失误外,与国家没有对这些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厉处罚手段以及法律规定过“软”也有很大关系。

三是赋予权力小。主要体现在环保部门只有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建议权,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无能为力,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权等行政强制手段,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往往难以落实。

例如,河南丹江大观苑项目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未重新报批环评,国家及省、市、县4级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多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由于缺乏行政强制手段,其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等行为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是处罚手段弱。体现为环境处罚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而且处罚数额较小,与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不相适应。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的才能给予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处罚较轻,一些企业为赶工期、抢进度,往往边开工、边跑环评,形成了“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补办环评”的怪圈,甚至一些违法企业出现不怕查、不怕罚、主动请求处罚的现象。

执法不到位

执法环境差。一些地方GDP至上,使得环境执法环境差。

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环保部门人、财、物力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一些地方,环境执法存在“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现象,环境执法缺乏独立性,执法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严重。

目前,虽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仍有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发展起来忘掉”。对违法建设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不问;对污染企业,往往打着经济发展、纳税大户、事关就业和稳定等旗号将其保护起来。

执法地位不明确。从环保部门内部来看,环保综合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也存在着职能不清、监察执法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反映,环境监察部门承担的任务繁多、庞杂,肩负了很多不属于环境监察职能的工作,冲击了正常的执法工作。

执法能力弱。从整体来看,当前环保能力建设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

一是力量薄弱,执法监察人员编制偏少,有的县级环保局只有一两个编制;二是经费不足,有的还属于自收自支,工作人员待遇偏低;三是能力不高,执法准入门槛较低,加上缺少业务培训,一些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四是装备缺乏,一些基层环保局至今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国家在“十一五”期间配备的不少执法车辆已经行驶了几十万公里,目前已经属于超期服役。

司法较薄弱

环境民事诉讼难。主要是三难:立案难、鉴定难、执行难。

许多污染案件久拖不决,历时数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高昂,污染受害人也往往得不到损害赔偿,他们宁愿长期到环保部门上访、投诉,也不愿打官司。根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案件数量达30多万件,而诉讼案件不足其中的1%。

环境公益诉讼弱。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着范围窄、门槛高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也存在重重障碍。诉讼主体的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损害后果认定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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