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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电厂脱硝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全文

2013-09-16 09:54来源:上海市发改委关键词:脱硝设施节能减排办SC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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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量减排量的计算

燃煤电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是指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与基准排放量的差值。氮氧化物基准排放量是指燃煤机组发电出力达到额定负荷的50%及以上时,按照SCR脱硝设施的综合脱硝效率为70%(综合脱硝效率=脱硝效率×投运率)条件下计算的氮氧化物排放量。

四、补贴标准

燃煤电厂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标准按SCR的综合脱硝效率高低和脱硝工艺不同进行分级分类补贴。

综合脱硝效率大于70%(含)~75%的部分,补贴标准为3000元/吨(氨法)和4000元/吨(尿素法);综合脱硝效率超过75%(含)的部分,补贴标准为4700元/吨(氨法)和5800元/吨(尿素法)。

补贴资金按月核算,按年拨付。

五、操作办法

(一)每年8月底前,各企业根据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预计超量减排量和补贴资金需求。

(二)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上报资金初审后,编制下一年度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各企业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环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资金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报告;(2)脱硝设施运行月度统计表及基础台帐;(3)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环保部最终核定结果,签署初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初审意见,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经平衡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申请。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补贴资金用款申请和市节能减排办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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