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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市发布绿色建筑整体规划

2013-09-26 10:10来源:鹤政办关键词:绿色建筑脱硫节能建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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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做好城市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规划建设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供应方面的政策,土地划拨和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3年9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新区核心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逐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选择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县区,积极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中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加快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实施,“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400万平方米。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电梯、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面积20万平方米。

(二)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生物质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加快淘汰低能效、高污染的燃煤供热小锅炉,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系统。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并立即淘汰各类供热小锅炉(有特殊用途经批准保留的除外)。城市规划区要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供热。

00测设施状况(三)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实现“三改三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小区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将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范围,对施工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推行既有建筑与绿色建筑相结合的改造模式,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按照《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对其中属于财政供给的公共机构,按《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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