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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方案上报 征税范围或逐步扩大

2013-09-29 15:50来源:经济观察报关键词:环境税污水处理废气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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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所报告认为,中国现在已经拥有了开征环境税绝好时机,频发的极端恶劣天气倒逼环境税的尽快出台,一直进行的结构性减税也为开征环境税腾出空间,环境税可作为结构性增税与营改增的政策搭配出台,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效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应该引入独立环境税,独立环境税是构建环境税体系的核心,是指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征的特别或独立税种,不再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其征税范围和对象一般是两部分,其一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如现行排污费中规定的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物,其次是二氧化碳。

在课征模式上,不将独立环境税定位于筹集收入的一般环境税,而是以税收手段来调控环境污染。因此,其可以包含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比如产生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的需要征收污染排放税,而对于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课征污染产品税,也就是碳税。

对于独立环境税最为关键的是税率问题,税率过高会影响经济发展,过低则会妨碍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报告认为对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征税对象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或比例税率。

实施路径

中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但是收费偏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

同时,2003年国务院颁布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排污费征管上设计了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得实际征收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问题凸显,排污费对于环境污染的调节作用明显弱于税收。

苏明表示,环境税的税率肯定要提高,比排污费要高,但他也认为需要在行业发展和税率之间寻找平衡,要让经济发展和企业可以承受,同时要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

报告认为,未来环境税应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由地税征收,在中央与地方分成方面,地方拿大头,中央拿小头,比例为8:2.,“环境税以地方为主,具有一定的政策延续性,排污费90%归属地方,10%交中央,而且未来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来说,地方的责任更大一些。”苏明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上海2012年排污费收入2.2亿元,广东县级市英德市排污费2012年收入399万元,北京2012年排污费预算收入才935万元。

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度,造纸、纺织等8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3%,电力热力、非金属矿物制品等6个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9%和93%。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开征环境税,上述几个行业将成为重点税源。(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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