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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水污染六名责任人获刑 巨额损失还得政府承担

2013-10-21 09:0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水污染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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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1˙10”上海金山重大水污染案件,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日前,金山水污染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涉案的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

今年1月10日,发生在上海市金山区的重大水污染案件让人记忆犹新,50余吨碳九泄漏至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污染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

据悉,判决书仅涉及刑事部分,没有提起民事赔偿或者公益诉讼,也未提及6名被告对损失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人悉数获刑

今年1月10日,从事石油燃料买卖的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下家派船至码头接货。

其间,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驾驶运输船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导致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

“惩治损害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法院坚持三个从重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定罪从重”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罪名最重的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

赔偿责任仍无着落

记者注意到,日前的判决书仅涉及刑事部分,并未提及6名被告对损失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事实上,清污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费用均由政府“埋单”。

谁污染,谁治理,天经地义,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应追偿其破坏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是,目前的状况却是“不管谁污染,最后都是政府埋单”。如果污染治理后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者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政府垫付的清污费用往往得不到有效补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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