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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线电缆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快速判定

2013-11-18 15:05来源:中缆在线 作者:柏广森关键词:电线电缆通用电线电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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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列的18项价格构成要素中,序1“直接材料”成本只是其中一个构成要素,稍有会计常识的人都明白,其必然远小于企业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即使投标人使用的直接材料来源渠道不同,有的买期货,有的买现货,有的自己制造,但同一时间的材料成本价也相差不很大。如果价格相差很大,则不仅仅是“低价竞标”问题,可能还涉及到更深的“伪劣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国外反低价竞标经验,凡是投标报价比正常、合理价格低15-20%者,则属于“低价竞标”和“伪劣产品”嫌疑对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l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综上所述:在通用电线电缆产品评标实践中,鉴于不同企业的直接材料消耗定额基本相同,依据线缆主要原材料的当期国际价格,按照国标规范简单核算出标的物“直接材料”消耗定额,就可以快速判定投标人是否涉嫌“价不抵”、“价不抵料”;如再依照会计原则,也可快速判定部分投标人是否涉嫌 “价不抵本”。基于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被判定“低于成本”的报价企业可以自证清白或是申请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进而最终确认是否“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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