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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对比研究分析

2013-12-19 10:53来源:中国科技投资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能服务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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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中国尚缺少有关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稳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强制性命令。同时,在税收、金融、财政政策等具体方面缺少国家政策的具体支持。据了解,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协会正积极促进国税总局制定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中国也于2008年10月1日实行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对公共机构制定了能源消耗定额,同时,在该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在公共机构节能中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在技术层面上.美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和相关行业的标准分析和相关技术支持

美国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政府性机构需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目标以外,还通过制定各种行业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在这种方法中,政府的角色并不显著,仅通过颁布节能标准,引导市场需求来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在建筑方面通过颁布建筑物的节能标准,开发和推荐新能源技术等,为建筑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搭建平台,并且该标准每三年翻新一次,让节能服务公司有参与建筑节能改造的机会。

在技术层面上,为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对节能服务行业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核定的问题上,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节能服务公司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不仅是项目实施方而且还是节能效果的认定方。单凭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定,客户的利益将无法保证也降低了客户的节能热情,成为各国节能服务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节能量的正确检验和验证是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得以顺利实施的核心,如果没有普遍接受的节能规范和节能衡量标准,就无法计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后的节能效益严重地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从合作意图上来说,对于接受节能服务的民用、商业、企业和政府机购而言,正确地了解现存的能源消耗是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的前提。客户只有基于正确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才能意识到本企业的节能潜力和通过节能项目改造能获得的经济效益,从而使原先被动的强制节能行为转变为自发的行为,因此,技术在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从技术层面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给于了相关的规定,运用公式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和验证(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这个公式是:

节能量=基准年节能耗一改造后年能耗+调整量

其中:公式中的调整量是考虑天气和运行时间,以及能源价格变化因素等。调整量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是合同双方无法控制的变量。对于节能量的测算,目前《国际性能验证和测试协议》IP~n/P-2002(中国也是参与国)是美国节能服务行业的标准。在此基础上,ASHPAE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效果测试方法指导》。同时,美国能源部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有效地解决了节能服务市场上的技术问题。美国采用该方法在对建筑节能服务进行测试和标识,制定建筑物节能和运行管理认证,这些措施成为推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提供了节能效益和节能量的参考,同时也为政府正确实现节能服务行业奖励措施提供了依据。

在节能量的准确核算上,美国的CONECO节能服务公司还采用一项被称为PowerView TM的技术,该技术是基于国际因特网,可以帮助客户动态的分析(以小时为单位)电力用户的目前用电状况和未来可供选择的电力适用方式,通过这项技术可以为客户提供基准年能耗计算、基准线计算和实际节能量的验证,同时可以依靠监测数据进行经济分析,供客户选择最优的改造项目。

目前中国的节能量和效益分享一般采取“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计算节能效益,这虽然简化了监测和确定的繁琐过程,但是缺乏科学性[6]。如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行业特征对美国节能服务行业通用的《国际性能验证和测试协议》标准加以修正和合理运用有待于我们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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