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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2014-01-08 09:43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层气开发瓦斯抽采煤层气技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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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对外合作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处于产业化的初期阶段,达到建成年产气500—600亿立方米的完全成熟的煤层气产业的目标任重而道远。勘探、开发投资需要数千亿元人民币,加上输送、利用总计近万亿元,必须采取包括吸引外资在内的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油气矿权面积420多万平方公里,煤炭矿权面近20万平方公里,煤层气矿权面积仅5万多平方公里,煤层气资源评价区面积38万平方公里。目前,不乏投资煤层气产业的中、外企业,这种“粥少僧多”的局面,不利于有技术、有资金的外企投资我国煤层气产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挖掘煤层气资源潜力,为对外合作创造资源平台。

由于缺少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历史原因,我国煤层气对外合作初期外方合作者进入门槛过低,违约制约机制又不完善,由此产生若干弊病;对外合作区块面积占总区块面积34%以上,而常规油气对外合作区块面积仅占总面积1%左右,对外合作区块面积过大,影响、限制了自营开发,不易形成自营项目与对外合作项目的互相促进与提高,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煤层气产业的自主发展;区块退出机制缺乏刚性、有效,没有形成外国合同者在勘探期的常规性退割区块;尚未形成依法有效的清退和终止合同的机制,致使在现有对外合作区内,应该退出的不合格外国合作者清退难,有实力的外国合作者进入更难。

随着政府财政补贴等经济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煤层气开发技术的逐步突破,外国合作者投资的积极性将显著提高。特别是获得探明储量、已进入开发期和即将进入开发期的对外合作区块,中、外双方应当更加密切合作,取得最佳效果。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改变勘探期外方单独投资、作业的形式,采取联合作业或中、外分区作业,加快进度。在长期煤层气对外合作中,出现个别外国合同者不按约定投入,违规违约也难以避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我们要研究、制订出更加明晰、具体的法规,有效维护资源国权益,打击违规、违法、违约、投机外商。

我国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取得矿权后,要经过国土部门前置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征省、区和军事部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开放区→商务部批复合同,平均每个项目审批时间一年半,最长历时三年半。最近,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商务部不再审批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其他政府审批也将进一步简化。这将有利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开展。

涉外无小事,煤层气对外合作不仅是商业问题,也涉及国家利益、外交和军事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国际事件和法律纠纷,不容小觑。国家应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明确煤层气对外合作的立项规定和程序、监管内容和办法,如外国合作者的资质、对外合作的规定和要求、保密制度、建立合同备案及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等。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正在研究适用复杂资源条件的煤层气开发技术,并取得一些科技成果。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要从初期重视外资转向引进技术为主。

目前,煤层气对外合作模式单一,将来应当尝试技术服务、租赁、合资,煤矿区、开发区一体化等对外合作模式,还可以像常规油气一样,走出国门开发煤层气。我国的煤层气对外合作将依托国家优惠经济政策,以法规合同为依据,双赢互利为原则,加强科技进步为措施,加大投入为手段,加快发展为目标,在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中继续作出重要的贡献。

(作者为国家能源咨询委专家孙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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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是我国第一个进行对外合作的国内石油公司,也是我国主要通过对外合作成长壮大的成功典范。在合作初期,我国海上石油技术和管理力量薄弱,又缺乏资金,大部分区域开放对外合作。通过利用国外的风险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勘探技术和方法,为自营勘探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从发展初期,海上油气田发现与开发以合作项目为主,逐渐自营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外合作和自营项目齐头并进,最后自营开发成为主导。经验证明,坚持对外合作与自营开发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也是实现我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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