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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

2014-01-08 16:28来源:水利部关键词: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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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基础上,强化各项安全运行保障措施。要严格蓄水管理,正确处理好兴利与安全的关系,不得因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抬高蓄水位;在建或加固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蓄水运行,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蓄水验收前需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分期蓄水的水电站需进行分期蓄水验收,并严格按照限制水位控制运用,坚决杜绝违规超蓄现象发生;新近投入运行初期蓄水的水电站,要按照规定分阶段蓄水,并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运行状况;病险严重的水电站要严格控制水位运行。要高度重视在建水电站度汛安全,对于调整为汛期下闸蓄水的水电站,设计单位要充分论证,提出严密的调整方案和度汛方案,并作为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完善水电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避险方案,加强水雨情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批准的运用计划、调度规程调度运用。要落实水电站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电站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支持,保障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发生重大险情、溃坝等重大事故,水电站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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