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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设备:电磁辐射影响几何?

2014-01-24 09:03来源:国家电网报关键词: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国家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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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从201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法规,在列举"电磁辐射"时,将输变电设施排除在外。这为护电宣传、处理电网环保投诉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有效减少电网建设环保、环评验收阻工现象,也为兄弟单位争取政策提供了案例参考。

" 2008年,《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未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情况下,通过了河北省政府审核并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国网河北电力获知情况后,立即组织学习研究,发现拟出台的《条例》将"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作为电磁辐射定义解释的一部分写入。若按此颁布,《条例》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对电网建设和运维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发现《条例》存在表述不当后,国网河北电力立即邀请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标准审查委员会电磁组副组长、国家环保部常聘专家以及电磁环境领域权威专家,召开咨询会。与会权威专家经过认真讨论、科学分析,形成专业的建议,分别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行文反馈《条例》的修改意见。与此同时,国网河北电力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沟通,配合政府展开立法工作。随后,河北省相关负责同志做出批示,要求慎重研究输变电设施列入《条例》的问题。

河北省人大代表、电磁环境领域权威专家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条例》审议会时,从专业角度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为正确、科学认识输变电设备提供了专业支持。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配合河北省展开《条例》制定工作以来,国网河北电力不断收集支撑材料和理论依据,先后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8次。

权威专家向河北省人大提交建议20余项,与政府立法和环保部门沟通意见30余次,终于消除了有关方面对输变电设施存在电磁辐射的误解。

延伸阅读

哪些省有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1月1日,江苏省颁布《江苏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三年后的2011年6月10日,《黑龙江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颁布。这两个《条例》在列举电磁辐射时,都没有提到输变电设施。而今年8月送审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也没有对输变电设施的表述。据了解,河南也正在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颁布或正在送审的《条例》关于电磁辐射的表述看,黑龙江省和山东省的表述基本一致: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而江苏、河北两省的表述则基本一致: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还特别强调: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这表明,所谓电磁辐射,不在地方法律规定或列举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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