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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设备:电磁辐射影响几何?

2014-01-24 09:03来源:国家电网报关键词: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国家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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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和输变电设施没有任何关联,这一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的共识。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将输变电设施排除在电磁辐射范畴之外。实践表明,电网企业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展开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能进一步消除公众对输变电设施的误解,为输变电设施建设、运维营造良好的氛围。

记者:《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将输变电设施写入电磁辐射范畴。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认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配合地方展开立法工作这一点,对公司系统他单位开展类似工作有何借鉴意义?

答:在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的《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将"高压送变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列入辐射污染范围,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正确的导向。国网河北电力就此不断与立法和环保部门沟通汇报,邀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论证,多方搜集支撑材料和理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最终促成相关部门理解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与"电磁辐射"的不同,消除了误解,澄清了认识。12月1日,《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输变电设施、设备不属于电磁辐射范畴,这在国内地方立法经验中也是比较领先的。

《条例》的颁布对于消除公众关于输变电设备可能会产生电磁辐射的疑虑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为推动公司电网建设和开展电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我想,公司系统其他单位也可以借鉴国网河北电力的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来消除社会公众的一些误解,形成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

记者:近年来,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电磁辐射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您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供电企业在推动电力立法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

答:长期以来,"工频电磁辐射"这个不确切的概念在国内被长期引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引发了公众对输变电设施不必要的担忧,也间接地对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事实上遍览世界卫生组织(WHO)及诸如美国国家环境卫生研究所(NIEHS)、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等权威组织与机构的官方文件,在电磁环境与公众健康领域均无例外地严格引用电场、磁场、电磁场等术语,并拒绝采用"电磁辐射"这一不适当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也没有权威的组织和机构能够证明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危害。在今后供电企业推进地方立法方面,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值得参考,第一,要有科学的态度,对于社会上有争议的、敏感的事物,要用科学的方法厘清大众的误解,以正确的观念引导公众。第二,要保持政治敏感性和前瞻性,对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要从各个方面全面衡量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第三,要提高政策争取的策略性,敢于坚持正确的主张,并采取有效的方式促成。

记者:地方电力立法对电网发展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地方电力立法的发展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反映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大政方针,其对电网发展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主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电网规划责任主体,为电网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电网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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