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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02-12 10:36来源:宁夏新闻网关键词:除尘大气污染防治雾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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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防治大气污染,离不开机动车治理。

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通过增加使用环节成本、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银川市等区域要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幅;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电价优惠等综合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方面:重点加强机动车年检,确保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境保护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划定并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开展道路检查;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加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已淘汰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2015年年底前,全区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污染物排放总量成环评前置条件

恶意排污追究企业负责人刑责

为确保“战雾霾”取得成效,《行动计划》配套系列保障和制约措施。明确规定:坚决控制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布局建设,严禁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转移;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银川市、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批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等证件,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改造。

自治区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2017年年底进行终期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的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将通过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绿色信贷等制度,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投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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