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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2014-03-03 10:33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关键词:铅蓄电池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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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七)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

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八)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

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亿元;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三),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只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企业产能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说明: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九)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磨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准入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准入审核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准入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十)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准入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生产厂区或车间的情况,只要两个厂区或车间的生产地址相同,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厂区。否则,如果两个厂区或车间位于不同地址,就将被认定为不同厂区,每个厂区的生产规模都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

(十一)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欧美日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企业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那么其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的,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富液管式铅蓄电池不属于新型电池,只有管式阀控密封铅蓄电池属于新型电池类别。

(十二)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准入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十三)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

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成品电池。这种产业结构造成了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商品极板一般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近年来发生的多次血铅超标事件,很多是由于外化成废水没有妥善处理和达标排放造成的。

同时,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只要外购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因此《准入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在《准入条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会要求企业不能增加单纯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但可以通过添置设备等手段,由单纯生产商品极板

或单纯从事电池组装改造为从铸板、铅粉到电池装配联合生产,减少外销或外购商品极板的数量。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或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存在极板的转运,而且也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要符合商品极板生产的相应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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