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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改革红利环保怎么获益?

2014-03-12 13:3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军 姚伊乐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生态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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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府应以最小成本来合理规划环境管理战略。

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管理问题,任何一个政府都有必要,也必须有责任以较小成本的方式来管理环境问题,而不是仅依靠我们的良好愿望,以不计代价的方式去完成目标。

“过去,当我们把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政治目标时,我们习惯于以不计代价的方式去实现目标,包括污染策略、规划在内的污染战略的制定,以及具体的政策实施方面。”在张世秋看来,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地方,“改革过程当中,我们需要纳入基于社会综合成本的环境战略要义的分析与识别,而且,它应该成为政府对自己环境管理行为约制的一个方面。”

第五,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制衡关系。

环境善治,意味着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这其中是强调了三方互为主体,互为管理对象。这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政府如何通过阳光行政、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从而形成一个良性互动。

“阳光行政和信息公开,是确保公民对环境行政过程和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义务,更是重建社会信任和政府可信度的必要措施。同时,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推动公民社会发育是生态文明推进的必要环节。公众权利的保障和有效发挥不仅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义,而且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最好方式”张世秋说。

“举一个例子,让政府每天都去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所需成本会很大,但假如赋予公众权利去监督污染企业的非法排放,这将避免政府因常规检查以及不定期的抽检所带来的监督成本的增加,同时又可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度。”张世秋认为,公众不仅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监督,同时也成为政府在进行企业环境治理时延伸的一种执行手段,“这样来看,公众和政府并不一定是必然的对立关系,大家可以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相互补充力量。”

第六,体现保护者获益和受益者支付原则。

“污染者支付环境治理的费用,这是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原则。但现阶段,还应该进行适度的拓展。”张世秋说,充分发挥政府利用公共财政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协调宏观财税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保证那些因为保护了全民环境资产而放弃了经济总量和速度的地区以及团体和个人的利益,进而从实质上和根本上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促进其公平性,起到通过保护环境资源的过程,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她还列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西部地区作为维系中国整体环境资产存量和自然资本存量的地区,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基础保护的贡献,应该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获得制度上的承认。这样,才可能避免开发过程中过度消耗其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并保障贫困的生态脆弱地区民众的利益。

如何争取更多法律授权?

环保领域内的改革,获得红利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争取更多的法律授权。当前,《环境保护法》正值修改之际,为了在改革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红利,这部环保领域内的基础法应当做出怎样的修改?

孙佑海提出了他的看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一定要加大政府的责任,强化污染者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难题。同时,还应当并赋予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对环境公益诉讼也给予更大的法律制度支持。”

“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应该反映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当中。”张世秋认为,首先对于政府、企业、公众包括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彼此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利益需要如何界定,是这部环保基础法律应该厘清的重要问题。

“第二,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问题,《环境保护法》在修订当中,应当在污染者支付的原则上有所扩展。例如,生态服务是否应该获得支付值得研究,另外,包括公众在环境受到破害后的索赔问题都需要重新考虑。”张世秋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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