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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全文】

2014-03-12 14:02来源:工信部网站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监察差别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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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1.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机电设备节能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依照《节约能源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或实施方案,对照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目录,核对用能单位的重点用能设备型号,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3.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价格、电力、水利部门沟通配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其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能,加快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价政策,研究实施阶梯性电价、水价政策机制。

(三)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措施。近期,重点围绕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保质保量完成监察任务。探索建立利用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情况。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制定节能监察工作总体计划,组织部署工业领域全国、异地专项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节能监察作为推动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每年3月底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推动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编制,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

(三)提高执法能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专业培训和交流协作,有条件的可通过建设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系统,运用在线监测、能源诊断等分析工具,不断提高专业执法能力;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措施,通过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方式,科学规范开展节能监察执法。

(四)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制,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节能标准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节能监察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对违法用能和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认真总结推广节能监察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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