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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电价加收政策

2025-05-08 15:07来源: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键词:电价差别电价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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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8日,浙江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5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电价加收政策,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价格加收0.3元/千瓦时,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加收0.4元/千瓦时。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有序用电措施。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5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示日期: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联系人:姚晓佳

联系电话:0573-87288734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行政中心

邮编:314400

附件:《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5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

(2025修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发〔2018〕19号)的有关要求,为持续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不断健全以质量效益、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外,所有占有土地工业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微企业园(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分,亩均增加值2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8分,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7分(单位化学需氧量增加值3.5分、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增加值3.5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0分,亩均销售20分,单位电耗税收20分。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60分,同比增幅40分。

4.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55分、亩均销售45分。

(三)计算方式

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

(四)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时尚产业(皮革、经编、家纺、纺织及纺织服装服饰)、新兴产业(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其他产业(橡塑、其他)三大类八小类进行排序,在行业小类中分成A、B、C、D四类。

1.分类比例

(1)A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30%(含)、其余各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企业;规模以下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B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30%—75%(含)、其余各行业内排名前20%—75%(含)的企业;规模以下亩均税收12万元(含)-3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

(3)C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各行业内排名前75%—95%之间的企业;规模以下亩均税收5万元(含)-12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

(4)D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规模以上各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企业;规模以下亩均税收5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结构调整需要,对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列入“低散乱”整治,需关停腾退的工业企业。

2.调整规则

(1)扶持。对新供地建设期内企业、新供地建成达产保护企业(从企业竣工后的下一年度起,给予2个评价年度的达产保护期)和省政府明确保护传承发展的丝绸产业企业,可列暂不评价类;亩均税收高于12万元(高能耗企业除外)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实施1000万元以上设备更新项目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老字号企业不列D类。

(2)降级

①不列A类:亩均税收低于20万元的规上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异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认定的企业。

②不列B类及以上:亩均税收低于12万元的企业;根据《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办法(试行)》评价履约对标得分50—80分的企业。

③直接列D类: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根据《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办法(试行)》评价履约对标得分50分以下的企业;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构成犯罪的企业;存在承租企业投资项目未办理环评、能评等合法审批手续或未依法依规进行安评的企业。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各责任部门认定。

(五)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1.评价结果申诉。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信局核实,经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调整。

2.差别化措施调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分割转让等提升改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信局核实,经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三、落实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正向激励机制

A类企业支持政策。优先支持企业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能、排污等各类资源要素需求,引导并创新支持“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金融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推荐企业参与各级、各类奖项评比,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根据实际提高企业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比例。

(二)反向倒逼机制

1.差别化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电价加收政策,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价格加收0.3元/千瓦时,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加收0.4元/千瓦时。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有序用电措施。

2.差别化用水机制。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在差别化水价基础上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3.差别化财政奖励政策。亩均综合评价与财政资金分配实行紧密衔接,评价结果是企业差别化享受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财政奖励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因素。

2024年继续对D类企业分类执行差别化水电措施,即对连续三年及以上D类企业执行水电差别化措施,其他D类企业不执行;其他差别化措施根据每年市政府会议审议确定,并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完善。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结果运用。强化正向激励,遴选“亩均论英雄”优秀企业作为亩均领跑者予以公布,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支持。强化区域激励约束,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原则,建立年度资源要素分配与属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对科学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涌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五、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本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2.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行业分类对应表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税金。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缴纳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数+免抵数+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由市税务局核准)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市发改局核准)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新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和经批准同意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对于企业因路边、河边等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三)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由市统计局核准)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折旧+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均取自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成本费用)(B103表)。(由市统计局核准)

(五)等价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市统计局核准)

对建设新型储能并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的企业计算等价综合能耗时扣除储能充放损耗电量。(由市发改局核准)

(六)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市统计局核准)

(七)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核准)

(八)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指标或环评审批许可量。(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核准)

(九)集团型企业。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市统计局核准)

二、指标计算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企业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企业税金/总用电量

(八)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单位:百分比)

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营业收入

三、指标基准值

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亩均增加值14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增加值和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增加值取当年度全市规上平均值。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销售5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万元。

(三)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销售200万元。

四、计算方法

(一)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各指标值

×权重分

各指标基准值

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10分,按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或研发费支出总额给予分档计分:①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5%(含)或研发费支出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计10分;②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4%(含)以上或研发费支出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计6分;③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3%(含)或研发费支出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计4分;④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足3%但大于0的企业,计2分;当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和研发费支出总额得分存在矛盾时,按照就高原则得分。工业零排放企业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增加值、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增加值得3.5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存在出租行为的企业计算得分时可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二)镇(街)得分为各项规上指标数据当年值得分与各项规上指标数据当年增速得分之和。

镇(街)综合评价得分=60%*∑(

镇(街)规上各指标当年值

×权重分)

全市规上各指标当年均值

+40%*∑(

镇(街)规上各指标当年增速

×权重分)

全市规上各指标当年增速

1.镇(街)规上各指标及权重分:亩均税收40分、亩均增加值2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8分、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7分。

2.工业发展水平各指标当年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3.同比增幅出现负值时按以下方法计算:镇(街)单项指标增速为负,则该项指标不得分;当全市单项指标增速为负,则采用名次法计算:(1)增速为正的镇(街):[1-(名次-1)×2%]×权重分;(2)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负增长镇(街):[1-(名次-1)×3%]×权重分;(3)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镇(街):[1-(名次-1)×5%]×权重分。

4.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排序在最后,不计算得分。

5.其他个别特例未涵盖到的,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最终裁定为准。

(三)小微企业园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小微企业园综合评价得分=∑

小微企业园各指标值

×权重分

各指标基准值

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总得分,最低为零分。如小微企业园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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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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