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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将有章可循

2014-03-19 09:28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高胜达关键词:土壤修复环境保护法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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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标准的发布明确区分了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不是针对污染场地的方法,更不可能解决污染场地的问题。发布稿规定对潜在污染场地要做场地调查评估,而不是环境影响评价。

诚然,在一些将被开发的污染场地,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来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无可厚非,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能代替场地调查评估,污染场地在搬迁和开发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工业搬迁并要再利用的场地只是污染场地的一小部分。

在发布稿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位得到了强调。具体表现为,在确定污染防治目标时,对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做出规定的指标项,应以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尚未规定的指标项,才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计算防治目标。这也是一个信号,即环境保护部会很快修订出台包括非农业用地在内的分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标准还明确以10-6(致癌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作为可接受的致癌风险评估限值,结束了长久以来业界在10-6、10-5和10-4之间的争论。

给予地方灵活性,向管理部门和调查评估单位提出更高要求

考虑到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地土壤水文地质情况千差万别,风险评估导则发布稿删除了触发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统一筛选值, 从而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给管理部门和调查评估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分析和把握具体场地的调查数据,提出经得起有关各方和历史检验的筛选值和土壤修复目标值将是一大挑战。

监测导则发布稿针对各阶段监测或不同类型监测增加了具体的布点采样要求,以便于从业者操作。土壤修复导则发布稿强化了对流程和程序的规定,弱化了对具体选择修复技术和方法的要求,这便于修复方案编制单位根据每个场地的具体情况,选用更具场地代表性的指标来选择和制定修复方案,这也要求从业单位具有更专业的水平。

标准不解决所有问题,期待法律法规继续发力

正如标准正式发布时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所说,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或场地管理的其他上位法还未出台,环境保护法对场地环境管理的要求也不具体,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这一系列环保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对相关管理要求未做规定。哪些场地需要开展调查?对有污染的场地要不要修复?环境监理和修复验收谁来做,又如何做?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是一个系列环保标准就能解决的。标准出台是一个好的开始,期待污染场地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尽快出炉,为修复产业健康成长引路护航。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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