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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全文

2014-04-08 10:25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云南省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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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昆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昆明、曲靖、玉溪3市以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气象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发布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日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2015年,16个州、市均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已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省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每年安排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各州、市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应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逐级分解任务

省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州、市人民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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